一桩买卖合同案例剖析
本所夏毅律师代理的某冷轧钢有限公司(原告)诉某物资经营部(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日前由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所夏毅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成功代理了该案。
原告诉称,其从2007年起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带钢。期间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至起诉日止,原告应被告要求分批次为被告提供了价值2 588 967.34的带钢。该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分文未付。
接受委托后,夏律师仔细分析了被告的证据材料,决定对该冷轧钢有限公司提出反诉,以申请人(原审被告)共支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货款数额为1 978 876.25元,而被申请人开具给反诉人发票面额仅为1 878 876.25元,经结算,申请人尚有100 000元数额的货款根据合同约定作为定金留于被申请人处,因双方已解除事实购销关系,故被申请人理应将该100 000元款项返还给申请人。
本案争议焦点:1、送货单是否系由被告出资人蒋某签字确认;2、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货款是否打进了原告传真指示的的账户,以及该账户的款项是否被原告财务人员取走。
夏律师对该案进行了细致而全面的分析,决定立即采取几个可以使原告处于劣势的法律手段:1、申请法院对出资人蒋某笔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2、在掌握了几份有利证据的情况下,申请法院调查银行账户中的货款到底被谁取走。原告见状,感到自身胜诉把握已不大,可能反而要向被告支付100 000元,只得向法院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