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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不战而屈人之兵篇

浏览次数:5146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10/3/9    

一桩买卖合同案例剖析

 

 

本所夏毅律师代理的某冷轧钢有限公司(原告)诉某物资经营部(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日前由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所夏毅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成功代理了该案。

    原告诉称,其从2007年起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带钢。期间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至起诉日止,原告应被告要求分批次为被告提供了价值2 588 967.34的带钢。该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分文未付。

接受委托后,夏律师仔细分析了被告的证据材料,决定对该冷轧钢有限公司提出反诉,以申请人(原审被告)共支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货款数额为1 978 876.25元,而被申请人开具给反诉人发票面额仅为1 878 876.25元,经结算,申请人尚有100 000元数额的货款根据合同约定作为定金留于被申请人处,因双方已解除事实购销关系,故被申请人理应将该100 000元款项返还给申请人。

本案争议焦点:1送货单是否系由被告出资人蒋某签字确认;2、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货款是否打进了原告传真指示的的账户,以及该账户的款项是否被原告财务人员取走。

夏律师对该案进行了细致而全面的分析,决定立即采取几个可以使原告处于劣势的法律手段:1、申请法院对出资人蒋某笔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2、在掌握了几份有利证据的情况下,申请法院调查银行账户中的货款到底被谁取走。原告见状,感到自身胜诉把握已不大,可能反而要向被告支付100 000元,只得向法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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