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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二万元,获缓刑轻判

浏览次数:6448 编辑:zjmslaw 发布于:2010/3/21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912月犯罪嫌疑人周某因盗窃其丈夫的舅母的银行卡取款2万元被鄞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周某家属委托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阮文良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审理,后在阮律师的指导下为犯罪嫌疑人办理的取保候审,20101月鄞州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

20102月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阮律师作为辩护人对本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窃罪与非罪的认定。19853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199212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认为近亲属盗窃一般不作犯罪处理的,即使需要作犯罪处理的,在处理上也应与一般盗窃有所区别。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虽不是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但被告人周某平时经常出入被害人家中,且有被害人家中的钥匙,应认定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2、酌情从轻情节。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已将涉案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出也希望能对被告人从轻判决,且被告人在审理期间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

判决结果:

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虽不属于法律上近亲属范畴,但被告人与被害人亲戚关系且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参照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窃有关司法解释对被告人从轻判决,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本案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告人与被害人虽不是近亲属关系,也未被法院认定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但被告人与被害人属亲戚关系,且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退赔,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比照近亲属间盗窃行为对被告人进行判决,区别于一般社会上的盗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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