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诉讼方案常会具有多重选择,方案的选择,体现了律师的脑力劳动成果,也体现了律师的经验和水平。诉讼方案选择不同,造成的诉讼结果也会不同,甚至造成胜诉与败诉的巨大反差。现张亚振律师结合其所办理的一起诉讼案件进行说明。
闻X,系X单位员工,2009年3月,闻X经单位组织乘坐由旅游公司(X单位与该旅游公司签订旅游服务协议)所雇用的运输公司大巴(水X挂靠)到达蓬山旅游,车行至东钱湖大道一号路地段时,大巴车由于路面原因猛烈颠簸,导致闻X从车座位上跌下并伤至后脊椎。经鉴定,闻X因此导致L1椎体粉碎性骨折后腰部活动受限的九级伤残。闻X受伤后,委托张亚振律师办理此案。
一、经对案情进行分析后,律师对本案处理提出了两种方案:
1、按旅游合同纠纷起诉旅游公司;
2、按侵权纠纷起诉运输公司、水X。
二、经对这两种方案可行性进行分析:
1、按旅合同纷纷起诉旅游公司。原告(所在单位)与被告(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后,原、被告双方即应依照合同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由于被告没有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原告人身受到伤害的事实,而伤害事实发生在被告安排的交通工具内。因此,将旅游公司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方案,并无不当。
2、按侵权纠纷起诉运输公司、水X。作为乘客的闻X系在正常乘坐期间受伤,直接侵权人即水X、运输公司。水X、运输公司在导致闻X受伤的问题上,显然存在过错,即驾驶车辆的不审慎而导致的过错(车内有众多人员跌倒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码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闻X以运输公司、水X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自无不当。
三、虽然以上两种方案均可,但需对此两种方案的诉后效果进行利弊分析:
1、按原告闻X获得的实际赔偿来看,侵权之诉,作为受害人的闻X可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抚慰金,获得较多赔偿;而按旅游合同纠纷起诉旅游公司,无法主张精神抚慰金。
2、从被告能力来看,本案运输公司实力远远超过旅游公司,从最后实际赔偿落实来看,起诉运输公司显然更有利于以后判决执行。
3、运输公司虽不一定有较大偿债能力,但从现实考虑,运输公司对其车辆进行保险是必然之事,虽判决后由运输公司、水X承担责任,但运输公司、水X最终可将此已赔款向保险公司主张回来,故其心理压力会较小,有利于本案获得较高的判决结果。
4、起诉旅游公司虽并无不当,但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肯定会另行起诉运输公司,由此将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综上,经慎重考虑,张亚振律师决定以侵权之诉起诉水X和运输公司。本案经立案后如期开庭,当事人的权益现已得到妥善保护,最终结果当事人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