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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分红案仲裁结果出炉

浏览次数:3867 编辑:zjmslaw 发布于:2010/3/26    
   新浪财经讯 3月26日下午消息,新浪财经今日获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对基金投资人状告南方基金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分红案作出了裁决:南方基金公司不分红行为构成违约,但驳回投资人关于2007年的红利损失和利息赔偿请求。

  投资人代理律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今日对新浪财经透露,南方基金公司不分红行为构成违约。此外,还裁定南方基金公司退回违法收取的管理费并承担80%仲裁费,同时驳回投资人关于2007年的红利损失和利息赔偿请求——原因是贸仲委认为该违约行为与申请人主张的财产损失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南方基金今日向媒体表示尊重仲裁结果,其代理律师吕红向新浪财经表示,贸仲委对于开放式基金年度分红的具体时间可能与基金业内实践存在差异,但同时认为这个裁定结果还是比较积极的。

  新浪财经在第一时间致电申请代理律师张远忠,张远忠表示对于裁定结果暂不表态,并表示过一段时间他再做出说明。而在自己的博客中,张远忠用“无言的结局”来表达自己的无奈。

  2006年6月29日,一位投资者认购了南稳2号基金共计5万元,选择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却一直未获分红。该投资者委托张远忠于2009年6月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要求南方基金公司赔偿投资人2007年的红利损失65257.10元及利息1329.42元,并要求南方基金退还违法收取的管理费,此案被称为基金业的“分红门”。

  2009年12月18日,南方基金分红案在中国贸仲委正式开庭。2010年1月7日,张远忠在博客上公开了其正在递交给中国证监会的建议书,建议中国证监会修改基金合同格式文本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并督促基金公司修改基金合同中的“争议处理”条款。

  对于此案,银河证券研究中心基金研究总监王群航认为,个人投资者不必太在意开放式基金的分红,因为分红不会影响基金的累积净值,只有基金的累积净值才能真正反映基金的管理水平。

  德胜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则指出,南方基金“分红门”并非南方基金所独有,而是早期基金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其根源在于合同约定的不明确,以及分红执行条款的缺失。

  但同时,江赛春提醒基金投资者应该对自身投资资产负责,“自己主动采取投资决策,赎回或转换偏股型基金。而把基金资产的盈亏都希望由基金公司来负责,是不现实的期望,不符合任何投资‘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江赛春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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