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帅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的一天,A某将同寝室的同事的钱包拿走,并用钱包中的银卡,在ATM机里取走2000多元钱。
[案件结果及感想]
一起盗窃案子,当庭宣判:拘役二个月,罚金1000元。当事人已经被关在看守所一多月了,没几天就释放。法官宣判的时候,被告人笑了,他父亲也很满意。
案子数额虽少,但对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来说,没有大小之分,每个案件辩护人都应为如何能够为当事人取得最大的合法利益而努力。当事人的家属委托笔者之前,心里也知道(刑期)不会太重,但没有想到会这么轻,他认为刑期最少要三个月。
在接受委托之后,笔者首先选择了罪轻的辩护思路,会见、阅卷,并让当事人的父亲代为退还被害人的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确定罪轻的辩护思路,笔者分析本案案件事实,寻找有利的情节、查询法律、司法解释及浙江的案例指导,争取让法院考虑单处罚金,毕竟本案情节较轻。
[本案辩护词]
辩护人认为当事人具有以下诸多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希望法官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本案,犯罪数额刚过起刑点标准。
2.本案特殊之处是,盗窃发生在同寝室的同事之间,相对于入户盗窃、公共场所扒窃行为比较,犯罪情节轻微。
3.被告人被刑事传唤后,即刻、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结合今天的庭审来看,其认罪态度很好、确有悔罪表现。
4.被告人的父亲已经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被害人经济损失已经挽回。
5.被害人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破会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
6. 从赃款的用途上看,被告人没有挥霍,而是汇到老家,补贴家用。
7.被告人表示愿意缴纳罚金,态度积极,亦有悔罪表现。
8.当事人为初犯、偶犯。被告人在外打工多年,无前科劣迹,这次因一时糊涂、一时贪念窃取财物,与多次作案、连续作案的盗窃犯罪有着很大的区别。对于盗窃犯罪,应当把打击的重点定为惯犯、累犯、流窜犯以及重大盗窃犯罪,对于初犯、偶犯,要考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被告人只是偶尔失足盗窃,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很小,本案犯罪数额刚过起刑点、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已经挽回,被害人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为了避免判处实刑后的交叉感染,沾染恶习,贯彻当严必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3.法释〔2000〕45号)第四条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恳请法庭在量刑考虑给予当事人单处罚金或者轻微的刑事处罚,给当事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徐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