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帅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肖某、罗某等几人先后多次在宁波某地的饭店、食堂,以言语威胁、恐吓、推搡等手段,用遥控器、铁丝等工具,将“老虎机”里的硬币退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1600元左右。
[争议焦点]
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和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争议焦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分析意见]
2009年9月21日,我接到这个涉嫌多次抢劫“老虎机”的刑事案子。之后笔者陆续开展工作,会见、阅卷,分析证据,拟定发问提纲、质证意见、拟定辩护意见,看守所会见了4次,卷宗阅了5遍以上,记录阅卷笔录有10张之多。此外,还花了大量的时间查询法律、规范性文件,比较相似罪名,就各罪构成要件结合证据进行认真的逻辑分析。在宁波地区涉及非法占有“老虎机”里硬币的案例,最终多以抢劫罪定罪量刑,若本案也以抢劫罪定罪,因多次抢劫,当事人的刑期最少十年!
改变定性是本案的辩护思路。与本案有关联的较轻的罪名,一是敲诈勒索罪,一是寻衅滋事罪。通过会见、阅卷,比较分析两罪名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更为准确。理由如下:1.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不仅仅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也有逞强好胜,寻找刺激的动机;2.客观上也没有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占有财物。3.本案的被告人涉嫌多次,若以抢劫罪定罪,各被告人的刑期都在10年以上!严重背离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会导致量刑畸重。
【案件进展及结果】
某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第一次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定性问题激烈争锋,---庭审后,某检察院向法院递交《变更起诉书》,以寻衅滋事提起公诉---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