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解除同居关系彩礼金纠纷案件。原告张某诉求被告李某返还彩礼金19900元以及价值10000元的四金首饰。
被告辩称彩礼金是赠予行为不应返还,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婚礼仪式前,被告“新娘”陆续收到原告彩礼金共计18200元。举行婚礼仪式后,被告“新娘”仅在“丈夫”家生活三天就外出不归。
本案中,原、被告并未登记结婚,二人实属同居关系。法院审理认为,民事行为应当遵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公平的原则。原、被告以结婚生活为目的举行了婚礼仪式,但被告仅共同生活三天就外出不归,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同时其收受彩礼金拒不退还的行为又造成了原告物质上的损失,违反了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应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鉴于原、被告毕竟在一起过了三天的同居生活,故对被告的合理权利也应予以保护。
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河南省许昌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金182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