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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又“闪离” 应当还彩礼

浏览次数:6001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10/5/5    

 近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娜(化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磊(化名)彩礼款12000元。

 原告郭磊与被告王娜于20099月经媒人介绍相识,二人旋即订婚,原告送给被告订婚礼22000元、见面礼2000元。十几天后,原告郭磊与被告王娜便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时,原告方又送给被告方上车礼1100元。婚后不久原被告之间即产生矛盾,被告王娜将婚前财产全部带走,二人开始分居。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郭磊与被告王娜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不具备结婚的法定要件,属非法同居。原告送给被告彩礼款25100元(含订婚礼、见面礼、上车礼),数额较大,应适当返还。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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