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李光与李兴系亲戚关系,2009年8月4日20时许,两人从老家驾驶摩托车到县城吃烧烤,吃完烧烤后欲返回,因当晚李兴在吃烧烤时喝了不少酒,已喝醉。当李光搭乘李兴驾驶的摩托车行至城南开发二区富豪宾馆门口时,与张龙驾驶的轿车发生相撞,造成李兴当场死亡、李光右手骨折。李光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药费4165.70元。
事故发生后,经那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龙、李兴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李光不负责任。2010年1月25日,李光将张龙、李兴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受伤住院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钢板拆除费用(预算3000元)等共计11433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审查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认为李光在明知李兴系酒后驾驶车辆,对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但其仍然与李兴搭乘,故对责任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过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张龙自愿支付李光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费用;李兴父母自愿赔偿李光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伙食补助费、钢板拆除费用1500元,李光自己负担1500元。
此案的发生再次告诫人们: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