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伯写下承诺书,将房屋产权赠与3个儿子。后因儿子们不孝,要求撤销。由于赠与财产尚未转移等原因,闵行区法院于日前作出撤销徐老伯将201室房屋中其所占份额赠与徐新、徐中和徐立等3个儿子的合同的一审判决。
●父亲要求撤销赠与
徐老伯诉称,现居住的201室房屋原已赠与3个儿子,由于3个儿子不孝,不讲信誉,所以要将房屋产权收回。曾在办理产权相关手续时,要求3个儿子申明放弃财产权,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能提起诉讼。徐老伯认为,3个儿子理应履行法定义务,按承诺办事,但一再拒绝,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要求撤销自己作出的房屋赠与合同。撤销的后果不要求法院处理。其3个儿子辩称,父亲赠与的并非不动产,而是不动产的购买权,该赠与已经征得动迁办的同意,且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另外,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小辈也是被安置人,故父亲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如按父亲诉请处理,撤销的后果不要求在法院处理。
●儿子承诺善待父母
经查明,2009年5月16日,徐老伯写下《承诺书》载明,经家庭协商,201室房屋原权属人转新权属人徐新、徐中和徐立。上述房屋分配如发生争议,由我们全家人自己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09年5月27日,徐新、徐中和徐立也作出《承诺书》载明:“父亲将201室分给3个儿子。他们3人共同拥有该处房产的所有权和产权,现对父亲作出如下承诺,1、父母在有生之年可长期居住该房。2、父母百年之后负责妥善处理后事,所有费用3兄弟平摊。平时应尽到孝心,关心他们的生活。3、老两口在3个儿子的居住城市随意居住、休闲和度假。”另查明,在上海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载明,房屋土地使用者徐老伯,现有人口情况为徐老伯、徐新、徐中和徐立4人,实际面积150平方米。
●只能撤销自己份额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徐老伯与案外人签订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虽对动迁款及安置产权房屋分别进行了约定,但仅是对原动迁房屋的货币量化,对新安置房屋的货币量化,并约定了应当补足的房屋差价款,因此,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质上是将原有房屋产权转换到新的房屋产权,故3个儿子关于动迁款和购买权赠与的辩称,不予采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3个儿子虽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故徐老伯有权行使撤销权。当然,3个儿子也是宅基地房屋的现有使用人口,对房屋享有权利。本案中,徐老伯只能要求撤销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现父子间均不要求对撤销的后果进行处理,也未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上述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