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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领高点,克“敌”制胜

浏览次数:5532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10/5/11    

从不同视角分析一起质量纠纷案

 

简要案情: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因出口所需向被告(某冷机有限公司)采购压缩机,双方于2008827日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包括 (R12,LBP,115V/60HzFC)1/6HP等型号的压缩机共计2 000台。被告将上述货物送入指定的仓库,部分货物装船出运,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外商在收货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因此拒付原告货款并已将大部分货物全部退还。因此,由于原告所交付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原告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损失,共7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损失。

本所夏毅律师作为被告某冷机有限公司的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夏律师认为:1、该纠纷表面上属于产品质量纠纷,被告的确应承担自己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合同项下的部分货物系含有R12制冷剂的压缩机,R12制冷剂属于CFC类物质,即氯氟烃的一种。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公告规定,为保护臭氧层,我国从200771日起禁止生产以氯氟烃为制冷剂的家用电器产品,200791日起禁止销售、进、出口该产品。因此该合同项下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据此根据我国合同法应认定该合同部分无效。2、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系专业经营化工产品的大公司,理应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原告在明知合同项下货物不能进出口的情况下进出口,较之被告存在更严重的过错,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3、合同项下产品的进出口系法定检验的产品,原告在明知该产品货物不能出口的情况下取得了出境货物通关单,这种行为,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夏毅律师建议双方撤诉方为明智之策,某集团公司觉察到自身存在严重问题,于是主动与被告和解,双方遂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因此圆满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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