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桩因赌博产生的民间借贷申诉案的胜诉
简要案情:
原告诉请:2007年10月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万元,借条载明“本人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人民币90万元”。同年12月,被告一再次向原告借款港币110万元,借条载明“宁波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港币110万元”。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且被告一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一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2份。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未予归还,两被告理应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一在与被告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现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一明确约定被告一向原告所借款项为被告一个人债务,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在借款时明知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约定财产制,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被告一和被告二均对该判决不服,被告二则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申诉。申诉状指出:1、被告一于2007年10月向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所借的90万元已经归还,这一点原审原告在公安询问笔录上得到确认;2、原审原告明知被告一借款用于赌博而向其出借款项,该借贷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宁波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本案。接受被告一委托的本所夏毅律师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了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询问笔录。最终法院认定了以下事实:1、被申诉人在笔录中明确承认90万元已经归还,这与原审被告一在原审庭审中提出的90万元已经归还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该90万元已经归还;2、本案中原审被告一所借的两笔款项发生在原审被告一参赌百家乐期间,原审被告一亦陈述该借款是因赌博产生。结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在百家乐赌场的身份和职责可以认定,被申诉人是在明知原审被告一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下提供了本案涉及的两笔借款,因此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最后法院完全采纳了夏律师的意见,撤销了原审判决,并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特别提示: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①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②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民间借贷案件已由过去仅凭一张借条法院即予支持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可谓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