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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担任私家法律顾问及建立和完善私家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思考

浏览次数:5956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10/7/13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韩松岳

本文摘要:私家法律顾问工作是律师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随着私有经济规模的日益扩大,这一服务形式变得非常重要,但在我国的律师管理制度下却被忽略了。

本文从揭示私家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具体从私家法律顾问与其他法律顾问的联系和区别、常年私家法律顾问工作与临时委托律师工作的比较,彰显了私家法律顾问的独特效应、私家法律顾问工作的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建立私家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和条件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从而肯定了建立私家法律顾问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意义;最后对建立私家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主题词:  私家法律顾问  制度  思考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私人律师服务早已遍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美国,98% 的人与私人律师打交道,在我国由公民私人聘请律师当法律顾问的情况并不多见,以往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顾问工作都是指律师担任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法律顾问(以下称其它法律顾问),未涉及律师为公民个人担任正式意义上的法律顾问这一领域。随着私有经济规模不断扩大,也随着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公民的法制观念的增强,律师被聘为私家法律顾问的情况将日趋普遍,为了适应这一趋势,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私家法律顾问制度将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本文将对律师担任私家法律顾问工作以及建立和完善私家法律顾问制度等相关问题作如下几点思考。

一、私家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特征

笔者认为私家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个人和家庭的聘请,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其特征主要表现为:

(一)从业主体的特定性。

担任私家法律顾问的从业人员必须是律师,其他人不得从事这一业务活动,这一点与其它法律顾问有所不同,其他法律顾问可以有法律工作者或其他经过法律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当然也有如法律工作者受托担任私人法律顾问的情况,但那是个别的情况和个别的现象。

(二)服务对象的专属性

私家法律顾问其服务的对象是根据私家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为委托人及其家庭(下称委托方)提供专门性的法律服务,一般不同时接受其他聘请再担任法律顾问和承接其他律师业务,但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接其它业务的限制性条款。这种专属性的意义在于可以避免在工作中可能出现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和预防可能发生的受托人“不忠”的现象。

(三)业务范围的广泛性。

私家法律顾问之业务范围涵盖了包括劳动保险、资信调查、工商或税务登记、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屋拆迁买卖、劳动工伤、私人投资、知识产权、消费、继承、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房产物业、人身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在内的一切法律事务。涉及代书、诉讼、仲裁、调解、谈判、可行性分析、斡旋、调研等一切方面,因此私家法律顾问业务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这与其他法律顾问和律师业务有很大的区别的。(业务范围问题下文将有较具体的论述。)

(四)服务形式的的特殊性。

律师一般代理业务往往是应聘而往,因托而办,绝大部分都是哪里有问题,就到哪儿去,如消防救火式的服务。在私家法律顾问的工作中,律师服务转被动为主动,以预防替代救急,有效地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问题,防止损害的发生或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因此私家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是有其明显的独特性。同时,律师私家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也具有多样性,只要有利于功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似乎是什么形式都是可以的。

(五)严格的保密性

因为私家法律顾问是为私人和家庭服务,涉及的必将会有许多必须保密的内容。私家法律顾问工作是以委托方对受托方的高度的依赖为前提条件的,所以在工作中委托方可能会将许多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技术情报之类的极其重要的秘密信息透露给律师顾问,这也决定了私家法律顾问工作的保密强度。

(六)服务期限的长期性。

合同期限为一年,也可以三年、五年、十年,甚至于更长。这是由于法律顾问的性质所决定的,短暂的服务不是法律顾问的特点,不能充分体现工作的成效。

二、私家法律顾问与其他法律顾问的联系和区别

私家法律顾问与其它法律顾问(专指律师担任其他法律顾问,下同),既有本质上的紧密联系,也有各自的特点。

(一)私家法律顾问与其它法律顾问的联系

1.业务内容基本相同,都是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2.接受委托和指派的程序相同,都是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并接受指派,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等都基本一致。

3.服务宗旨、工作目标和任务相同,都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已任,以法律服务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4.法律依据相同,都是依据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业务,在执业过程中又都是以各种法律法规为依据,这一点私家法律顾问与其它法律顾问也是完全相同的。

(二)私家法律顾问与其它法律顾问的区别

1.服务对象不同。其它法律顾问服务的对象是企业、事业、机关、社团或其他组织,都是组织机构,而私家法律顾问所服务的对象是公民个人及其家庭,维护私人和家庭的合法权益。

2.业务范围不同。私家法律顾问,因为是为个人和家庭提供法律服务,所以在业务范围上,与其它法律顾问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之处。譬如,宠物失踪引起的诉讼、医疗事故引起的诉讼、私房出租的协议纠纷的处理、超市购物时引起的产品质量投诉、继承权和财产分割方面的事务,等等业务是其它组织单位所没有的。

3.服务要求不同。其他法律顾问工作比较注重于形式和程序,在工作中不能有违反程序和明显的职责问题,如果职责做到了,又不违反操作规程,有理由可以强调,就可以推诿责任。而私家法律顾问工作则更强调效率和个人才干的发挥,只要你的才干得到了发挥,工作的效率提高了,使委托方感到满意,就不会有问题;反之,如果只在程序和形式上做得完整,看似无可指责,却没有实际的效率,就不会使委托方满意。

4.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不同。工作方式和方法取决于工作的内容和业务范围,有什么样的业务,就应采取什么样的工作方式和方法。由于其它法律顾问都有比较明确的业务范围,如行政机关以行政事务为主,企业单位以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为主,相应的法律顾问都有其相适应的工作方式和方法;而私家法律顾问则什么样的事务都有,基于其工作内容和业务范围的不同,采取的方式和方法也必然有所不同。

5、保密事项和要求不同。其它法律顾问也要求保密,但都是与业务和工作内容相关的,而私家法律顾问的保密内容和要求是十分复杂的。如家庭成员之间的保密要求,不能搬弄是非,不能厚此薄彼。

三、常年私家法律顾问与临时委托之律师在工作方面的几点比较。

对有必要聘请私家法律顾问的委托方而言,为完成特定事务而临时聘请委托律师,与把事务交由自己的私家法律顾问去办理,两者孰优孰劣。通过比较,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聘请常年性质的私家法律顾问有明显的长处,表现为:

(一)常年私家法律顾问工作能够确保工作的连续性;临时委托律师,在完成一项工作任务后就告一段落,而私人专职的常年法律顾问可以连续地做下去,不会发生因中间脱节而造成的损失。

(二)能够确保工作的全面性;只要是法律事务,事无巨细全由法律顾问专门工作、全面负责,可以避免委托方相顾不暇的情况发生,为其解除了后顾之忧。

(三)可以防止工作的盲目和无序。法律事务往往有一定的关联性和连续性,如果将一件法律事务委托给多个人去完成就可能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私家法律顾问的专门性和专业性工作可以防止工作的盲目和无序,从而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四)可以提高工作效力。私家法律顾问的快速介入,可以最迅捷和最有效的方法处理各类法律事务。从根本上说,私家法律顾问服务的价值就体现在私家律师提供服务是快捷高效的服务,并且它的发生频率高,使用率高,物有所值。提高工作效力,避免不同的办事人员和代理人间相互强调客观,互相推诿和久拖不决。这种快捷高效保证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可以在投资决策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多个方面起到决策参谋的作用。常年私家法律顾问为委托方在多方面事务中就法律事务提供决策帮助和参考。从某种意义上说,私家法律顾问,是委托方最值得依赖的决策参谋。这有点类似于中国古代军政领袖所器重的“军师”、“谋士”。

(六)具有更强的保密性。一般来说,经手越多,参与人越杂,越容易失密。私人法律事务保密性要求高,含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技术秘密等多种秘密,如果在律师工作中参与和转手的人多,就很可能造成泄密,而私家法律顾问由于经办的人员少,保密性自然也更强,如果泄密,追查起来也容易些。

四、私家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一)私家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1]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根据私家法律顾问业务的特殊性,笔者对此规定作如下扩充性理解。

1.私家法律顾问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应该随时提出法律意见,可以是口头的、直接的、即时的回答,也可以同时或者随后呈交《法律问题意见书》、《法律事务备忘录》等。这种法律意见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别,所谓正式是指以文本的形式递交,并且还有律师章,或者制作者的亲笔签字,有出具的时间、地点、场合等;而非正式的,就是随时、随地、随口说出的,对这些即时即兴的东西,也要在事后尽快记入工作日记中,事实证明这种记录是有某种证明作用和说服力的。

2.根据委托方的要求随时为其起草法律事务文书,如协议书、承诺书、各种条据凭证、信函、契约、律师函、委托书等等,只要是委托方所需要的,都要立即给予,并且要做到十分准确,毫厘不爽,如果内容较为复杂,不能立即提供,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其他同行进行探讨和研究。律师所也可以对某些疑难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3.随时准备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所有在办案中要用的资料、文件、工作用品等都要随身携带。私家法律顾问大部分时间是跟随委托人跑腿,走到哪儿就工作到哪儿,什么时间需要就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因此私人律师的工作带有浓重的工具性。

4.随时准备办理与法律顾问相称的其他事务。什么事情是应该由法律顾问来做的,什么事情是不应由法律顾问来做的,虽然有合同约定,也不能太过计较,有时出于道义上的帮忙还是需要去做。一家子的事,可能远比一家企业更为繁杂,所以作为私家法律顾问的律师不但要有工作的功底,更要有耐心细致,任劳任怨,兢兢业业的精神。

(二)私家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

笔者认为私家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完全性专职服务:在委托方提供的办公场所上班,律师事务所不再指派其它业务。除了必须由其本人出席的会议和事务以外,可以不到事务所办公和报到。律师专职性私家法律顾问为委托方提供专门的、全面的、排他性的法律服务。

2.限制性专职服务;根据私家法律顾问委托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某些时间段和业务范围进行限制性约定,私家法律顾问可以在约定范围以外再接受事务所的其他指派的情况。如约定每周一、三、五必须在委托方提供的办公场所上班,某一类与委托方的权益相冲突的业务不能受托之类等等,如非由私家法律顾问本人完成不可的业务,可以经过委托方的同意办理经委托方同意的书面手续。

3.兼职服务,是兼职的私家法律顾问。作为兼职私家法律顾问的律师,可以在律师事务所上班,也可以在委托方上班,既为委托方办事,也可以接受别的律师业务,但必须首先满足委托方的要求,委托方有事的时候不得另外接受委托。如有另外委托也不能与委托方的事务和权益相冲突或相抵触。

五、建立私家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和条件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有其生存的基础和条件,私家法律顾问制度的存在则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社会人文环境、法制环境和社会需求。同样,私家法律顾问制度是私有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社会法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应运而生的产物。在我国现阶段私家法律顾问制度的存在已经有了深厚的基础,已经具备了必要的条件。

(一)三十多年的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已经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财富规模的富人阶层。

富人们既拥有巨大的财富和产业规模,当然也应该拥有专职私家法律顾问。昂贵的律师费开支并不是普通的人所能承受的,只有那些拥有一定财产规模和巨大支付能力的富人才能拥有一个专门为自己服务的律师。富人们不可能事事都自己来,必须要把一些重要的事务委托给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法律知识特长的律师。

(二)三十年以法治国,励精图治,中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法制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律师已有了用武之地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一直来通过人际关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的习惯,宁信人不信法的时代正在过去。只有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富人们才会用法律来管理他们庞大的财富和解决不断出现的各种经济、劳动、民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只有在健全、完善和良好的法制环境下,人们才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也只有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才会选择律师,富人们才会选择聘请私家法律顾问。

(三)我们已经拥有一支规模庞大的律师队伍。

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律师总数约为十七万,还在不断地发展壮大。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律师的执业内容和业务范围也在不断细化和扩大,律师服务的形式也在不断变换和增加,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也不断的提高。律师队伍建设的这一积极表现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是一致的。

(四)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大方向对于发展民间私有经济有积极的表现。

最近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3]明确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4](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私有经济的规模的扩大对于私家法律顾问业务的拓展有积极的意义。

六、建立和完善私家法律顾问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意义

由于私有经济的规模越来越庞大,私人法律事务越来越繁杂,私家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也带有迫切性和重要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面临的一个紧迫的任务,就是要向全社会推出私家法律顾问这一项至关重要的律师业务。建立和完善私家法律顾问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意义表现为:

(一)私家法律顾问制度可以引导社会向着法制化方向发展

违法行为往往是与法制观念淡薄和对法律的无知有关,私家法律顾问可以从顾问的角度给委托方和全社会以合法的提示和影响,从而起到了正确引导的作用。私家法律顾问工作是一种预防为主的工作,不管是做哪方面的工作都能起到一定的预防违法事实发生的作用,保护的是合法的权益。当私家法律顾问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的时候,如发达国家,则各种违法乱纪现象必将大大减少,从而把社会引入文明、理性、法制化的轨道。

(二)私家法律顾问制度是律师制度建设和完善的重要内容。

私家法律顾问制度是整个律师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私家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也正是律师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而作为国家司法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的律师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同样对于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可以减少讼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事务不一定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完全可以通过相互协商,或者在洽谈业务订立合同的初期就有预见和预防,私家法律顾问将起到了事前理性选择和事后调节补充的作用。从而把法律事务的办理引上了文明、理性、合法的轨道。

(四)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理性和合法的秩序

律师是法律之师,对社会负有保护法制实行的重任,律师用法律来维护公平、公正、理性和合法的私家法律顾问制度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可以更好地维护和坚持这一秩序,其重要性自不待言。

(五)促进律师就业,推动律师制度的改革。

律师,在中国一方面是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是出现了“富余”的人员。律师总量美国是八十余万,中国是十七万,这个差距的原因有历史的根源,也有经济发展的原因,在私有经济发展到今日的规模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私家律师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对于推动律师制度的完善,促进律师就业,充分发挥律师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七、几点建议,

(一)建议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对私家法律顾问的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可以就律师从事私家法律顾问业务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如私家法律顾问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私家法律顾问与委托方的相互关系问题,以及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劳动人事、工作职责、管理、监督等作出规定。

(二)建议省市级律师协会可以用理论研讨会的方式,组织探讨建立私家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理论和私家法律顾问实务方面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形成理论成果。

(三)建议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私家法律顾问业务部,具体负责相关事务。并随时探计工作中的发现的新问题,共同解决疑难复杂的问题,就突发事件,重大问题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1028修订通过,自200861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1028修订通过,自200861起施行。

[3]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4]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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