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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操作规范》的通知

浏览次数:13536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11/5/20    

各市(省直)律师协会,金华市律师协会义乌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实施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的指导力度,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承接、办理重大、敏感案件中的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广大律师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经省律协党委研究,省律协常务理事会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操作规范》,现予颁布实施,要求各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律师认真学习,提高认识,严格按照规范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指导等职责。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律师协会联系。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浙江省律师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操作规范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建立健全浙江省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的指导和应急机制,规范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过程中的执业行为,加强律师协会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的指导,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三)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的基本原则
    1.忠于法律、忠于职守
    律师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律师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的过程中,应当认真了解客观事实,致力于推动委托人及其他主体选择合法、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化解矛盾与纠纷。倡导以调解方式解决各种纠纷,尽力避免激化矛盾,努力做到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和对当事人负责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谨慎办理
    律师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的过程中,应客观告知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对案件事实、法律后果的认识、分析、判断应保持必要的谨慎,不得向委托人就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4.接受监督与指导
    律师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时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律师协会的指导。
    (四)律师的职责与职能
    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当事人委托法律事项履行职责。律师介入重大、敏感案件,有助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相对方依法行事。律师通过对个案的分析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
    二、本规范适用范围
    (五)本规范所指并适用的重大、敏感案件包括下列情形:
    1.涉及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十人以上)的群体性、集团性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事件;
    3.以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当事人或与县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行为相关的案件;
    4.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而成为诉讼或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律师因执业原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5.曾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案件;
    6.重大涉外案件或非诉事件;
    7.涉及社会敏感问题,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8. 其他重大、敏感案件。
    三、组织指导体系
    (六)组织指导机构
    省律师协会及各市律师协会成立重大、敏感案件指导委员会,由会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会长担任副主任,业务指导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兼任委员,承担统一指导、协调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省律师协会重大、敏感案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秘书处业务指导部。各市律师协会应当确定专人承担相关工作。
    律师协会重大、敏感案件指导委员会研究工作时,应当邀请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参与指导。
    (七)专家指导机构
    根据重大、敏感案件的具体情况,律师协会的组织指导机构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承担对相关专业重大、敏感案件的分析、研究和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以由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及其他外聘人员组成。
    (八)事务所指导机构
各律师事务所成立由三名以上包括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或执业五年以上律师在内的重大、敏感案件指导组(以下简称指导组)。
    律师事务所主任为处置重大、敏感案件第一责任人,履行把关之责。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合伙人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因承接重大、敏感案件所产生的相应经济责任承担责任。承办律师依法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当完整记录、保管重大、敏感案件的全部原始文件材料及律师工作底稿。如果因文件材料缺失或律师工作底稿记录不全导致不利后果的,由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依法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责任。
    四、信息预警和报告
    (九)律师拟承接重大、敏感案件应向律师事务所书面报告。律师事务所承接重大、敏感案件必须由所内指导组集体讨论决定。受理决定作出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律师协会呈报,报告内容包括案由、案情简况、承办人、已采取的措施、承办人联系方法等。情况紧急的,应当在1小时内以有效方式报告。
    (十)律师协会接到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在48小时内向同级司法行政、上一级律师协会呈报。情况紧急的,应当在1小时内以有效方式报告。
    (十一)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影响社会稳定、激化矛盾、扩大事态情况的,必须即时以有效方式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当地律师协会报告。
    五、应急响应机制
    (十二)先期处置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接到重大、敏感案件,应当及时组织指导组就是否受理、如何代理及出具的法律文书、代理、辩护意见等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书面决定意见。
律师事务所承接重大、敏感案件必须指定执业三年以上的执业律师承办。
    (十三)分级响应
    律师协会接到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后,认为有指导必要的,或者律师事务所明确提出指导请求的,应当在48小时内组织相关成员进行研究论证,并在形成结论后立即书面告知承办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的,律师协会可向省律师协会请求指派专家指导。省律师协会指导机构应在48小时内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明确的论证指导意见,书面反馈给当地律师协会及承办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协会对论证指导意见的正确性负责,但该论证指导意见不作为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减轻或免除执业责任的理由。

    六、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
    (十四)律师协会应密切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政法机构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掌握、反映重大、敏感案件的动向和律师代理、辩护情况。
    (十五)对于相关部门存在的不当行为,律师协会可以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出专业性的建议。
    七、应急保障
    (十六)经费保障。各级律师协会应当拨出一定资金保证专家委员会指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七)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承办重大、敏感案件时,其正当执业权利应当依法得到保障。如有人身及执业权益受损事件发生,律师协会应当启动维权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呼吁,督促相关部门依法纠正。
    八、奖励
    (十八)在重大、敏感案件指导过程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应当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重大、敏感案件的办理、指导任务,成效显著的;
    2.对重大、敏感案件的办理、指导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九、责任追究
    (十九)在重大、敏感案件办理、指导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或提请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及时通报重大、敏感案件受理、办理情况的;
    2.不提供案件详实情况或拒不接受指导的;
    3.其他危害、影响重大、敏感案件应急处理的。
    十、附则
    (二十)个人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参照本规范执行。
    (二十一)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规范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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