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领实习助理证的最新通知
各县(市)区律协联络、各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自2011年7月1日施行,协会已将《实施细则》公布在律协网站中。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细则》精神,现将实习证申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原规定已经开始的实习继续有效,实习人员不再重新进行实习登记,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二、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内容详见《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要求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每年度提出接收实习资格审查申请,填写“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申请表”,由市协会进行资格审查。
三、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实习指导律师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内容详见《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要求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申请实习前提出实习指导律师资格审查申请,填写“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请表”,由市协会进行资格审查。
四、市协会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的资格审查后,会及时通知各律师事务所。收到通知后,申请人应按《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其中第(五)项书面承诺见”附件5”; 第(七)项“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中,“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已加到“实习申请表”中,只须填写“实习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即可。
五、《实施细则》中所有的附件可以在“宁波司法行政网”或“宁波市律师协会”网站上下载。
宁波市律师协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