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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详解吴英案为何维持死刑判决

浏览次数:9117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12/2/8    

    2012年1月18日,牵动人心的吴英案终于在浙江走完了审判程序,浙江高院二审仍旧维持了原判,对被告人吴英处以死刑。2月6日,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就这几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解释。

2012年1月18日,牵动人心的吴英案终于在浙江走完了审判程序,浙江高院二审仍旧维持了原判,对被告人吴英处以死刑。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样的判决结果,瞬间引发了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网民们更是通过微博、论坛等途径,展开了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的大讨论。

  而为什么要判处吴英死刑?这样的判罚是不是过于严厉?吴英真的是集资诈骗吗?判处死刑是否与地方行政干预有关?诸多热点问题也引起了浙江省高院方面的高度关注。

  2月6日,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就这几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解释。

  二审法院为何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法院为何认定吴英为非法集资诈骗而非民间借贷?

  沈 晓鸣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 实际骗取已达3.8亿余元。

  而且,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

  因此,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我国的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院为何认定吴英为非法集资诈骗而非民间借贷?

  网上有不少人认为,吴英的情况只是民间借贷而已,根本不涉及到集资诈骗一说。

  但沈晓鸣说,法院认定吴英为集资诈骗是因为她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并集资。

  在案证据证实,吴英在向他人进行高利集资时,曾虚构了投资商铺、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货赚钱、资金周转等各种理由。

  如在向林卫平、杨志昴、杨卫江、龚益峰等人集资时,虚构合作投资广州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在向杨卫陵等人集资时,虚构炒铜期货赚了大钱,等等。但实际上,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纯属子虚乌有,而炒期货也亏损了近5000万元。

  不但如此,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来的1600多万元给杨卫陵等人分红,诱使杨卫陵的下线源源不断地提供资金给杨并催促杨将钱给吴英,从而其又从杨卫陵等人处集得9600多万元。

  而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并用这些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并买断东阳至义乌道路两边的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团各公司宣传广告。

  当有中间人拉来资金大户,吴英即带其参观本色公司一条街,提供大堆虚假购买房地产协议和用诈骗款购买的房产证,从而使得为数众多的受害人对吴英的财富信之不疑,“自愿”将巨额款项投给她。

  另外,法院还查明,吴英到了集资诈骗后期,为应付挤满本色概念酒店的讨债人和继续集资诈骗,还伪造了4900万元假的工商银行汇票和私刻了两枚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

  法院为何认定吴英集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沈晓鸣说,除了虚构事实外,吴英在集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是其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另一重要原因。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查到过诸多事实。

  比如,吴英本来就没有经济基础,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已负巨额债务,但其却不计条件、不计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资,根本不考虑自身偿还能力,对巨额集资款又无账目、无记录,并向本色集团高管和员工隐瞒前述行为,致使他们都不知道钱从哪里来流向哪里去。

  据悉,吴英刚开始集资的回报条件就达到每万元每天30元至50元,且给介绍集资的中间人每万元每天10元或每季30%-100%的好处费。到了后期,集资的回报条件更是由受害人说了算。

  沈晓鸣说,吴英曾指示帮助其集资的人:“什么条件都能答应,只要能拿到钱就行。”

  这些钱到手后,吴英除了将少部分集资款用于注册传统微利行业的公司以掩盖真相外,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主要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并制造资金实力雄厚的假象。

  有一次,吴英曾一次性签订上万平方米的购房协议并交纳上千万的定金,但事后并没有买房。而在参与土地竞拍时,她也曾将土地价格抬到最高拍得后却不支付余款。因此,其仅仅被没收的预付款、定金、保证金就达4000多万元。

  除此之外,法院还查明,吴英用集资款购买了1亿多元珠宝,随意赠送他人或摆在办公室炫富,她曾对珠宝商说,“我的钱太多了,不知怎么花”;还用集资款进行赞助等,欺骗群众。

  而吴英本人也供认,其购物从不计较价格,经常到商场扫货,往往一次购买几十万元,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个人吃玩和购物花费就达1000多万元。

  因喜欢车,吴英也曾用集资诈骗来的钱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共计近2000万元,其中一辆二手法拉利就用了375万元。

  至案发前,吴英已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偿还能力。

  吴英案件集资对象只有11人,且为亲友,为何认定为向社会公众集资?

  吴英在看守所内检举官员是否立功?  死刑判决与地方行政干预有关吗?

  吴英案二审判决后,曾有报道说,她的集资对象都为亲友,怎么可以算做是向“社会公众”集资呢?

  沈晓鸣说,目前认定的吴英案的直接受害人虽只有11人,但从本案证据情况看,其中仅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4名受害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而这些人的下线就更多了,涉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都是普通群众。

  因此,认定为向社会公众集资是合乎情理的。况且,吴英也是明知林卫平等人及下线的款项是从社会公众吸收而来,还继续进行集资。

  同时,判决中认定的这11人也并非吴英的亲友,而是通过集资过程中经支付高额的中间费认识的。

  另外,吴英还以各种形式的广告、签订大量购房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其一夜暴富的神话,以骗得更多的不明真相的公众的资金。这样的行为明显就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吴英在看守所内检举官员是否立功? 

  沈晓鸣承认,吴英确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

  但是,经查实,这些均是吴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务人员行贿,尽管相关被检举人已经被处以刑罚,但吴英的行为仅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

  死刑判决与地方行政干预有关吗?

  二审宣判后,吴英的律师在网上提出吴英被判处死刑与 “银监会关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预等因素有关;还有人在网上说,吴英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十几名东阳市政府干部联名写信,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

  沈晓鸣说,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法院审理过程中,都没有发现任何所谓与“银监会关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预有关的情况,吴英辩护人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法院审理中也没有发现政府部门的干部写信或以其他方式上书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的情况。记者 张玎 通讯员 张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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