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的主体
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县(市)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全市律师事务所的考核。
二、检查考核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和省内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检查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情况;
(二)本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四)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五)内部管理情况;
(六)落实《浙江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范》,开展党建工作情况;
(七)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四、检查考核方式
年度检查考核以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并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意见。
五、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
(三)按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各类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四)认真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五)开展律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活动;对律师执业活动能够进行有效监督;
(六)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
(七)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设立了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八)依法缴纳了税款;
(九)认真履行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十)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能够满足服务的要求;没有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场所的情形;
(十一)配有专职财会人员和行政人员;
(十二)对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以及其他整改要求,能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
(十三)认真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
(十四)合伙制度实施正常,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重大纠纷;
(十五)履行了团体会员义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放任、纵容、袒护律师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律师事务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四)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
(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未完成对本所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的;
(七)不履行团体会员义务,不交纳律师协会会费的;
(八)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因律师事务所未达到本细则第十一条合格标准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情形要求整改的意见,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暂缓年度检查考核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并且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三)有其他应当暂缓年度检查考核情况的。
律师事务所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消失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七、律师事务所申请年度检查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情况总结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1年10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核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可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无需审计);
(四)年度业务统计报表;
(五)纳税凭证;
(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七)为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获得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
(九)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十)本所律师执业证书;
(十一)会费交纳证明。
律师事务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总所已经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五)、(六)项内容如在财务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的,无需再提供其他相应凭证。
八、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
(一)市直属律师事务所于3月27日前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各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于3月20日前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考核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完成后,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于3月30日前一并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
(三)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完成后应当将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结果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日起10日内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申请复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考核结果,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分所加盖“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
(六)考核工作结束后,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报省司法厅备案,省厅汇总审查后将在报刊和省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律师事务所注销、吊销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5日内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面向公众)或者本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上公告,责令其限期(15日内)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上报浙江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上报浙江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三)对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十、其他工作要求
(一)2012年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申请考核,但应当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其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否按照《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开业、报备、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除提交书面的材料外,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都应当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同时完成等次评定操作。
(三)各律师事务所认真核对平台数据库本所律师和本所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等情况(副本上各种信息应当与平台上本所信息一致),变动情况应及时向省厅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四)律师事务所会费标准在律协《关于做好2012年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通知》中有说明。
(五)为了保证律师管理平台上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在年度考核期间,建议各律师事务所(包括本所人员)不再提交新的行政许可申请,待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再办理有关许可事项。
(六)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定要高度重视,要把年度检查考核与正在开展的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实事求是,认真做好本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联系人:俞齐放 电话:87231615
附件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
宁波市司法局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