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由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2〕256号批准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编入第二批浙江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
铭生所凭借成立后在企业破产、公司清算、公司股权转让、公司并购、不良资产处置等相关业务领域所积累的丰富的经验及业绩,对铭生所在此次破产管理人资格申报过程中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和指导。
铭生所获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后,将紧密依托事务所平台,在巩固已有业务的基础之上,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积极开展破产、清算、重整等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