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高法〔2013〕20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依法及时保护国家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自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201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全省各级法院依法办结一批国家赔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调研中也发现,个别法院开展国家赔偿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对依法受理和办理自赔案件有一定抵触情绪;近期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和对法院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案件申诉明显增多,但从今年1至8月份统计报表看,全省共受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24件,并没有显著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依法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意义。国家赔偿审判不仅仅具有人权保障的意义,而且可以促进涉诉信访案件纳入法治轨道,及时发现问题和堵塞工作漏洞,提高审判质量。各级法院必须切实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法》的培训和宣传,加大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力度,提升国家赔偿的司法公信力。
二、依法及时告知国家赔偿请求权。对法院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各基层法院理赔小组、中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的工作沟通和衔接,书面告知国家赔偿请求权(样式附后),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已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审查立案。
三、强化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非刑事司法赔偿申请,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审查确认,决定是否赔偿。
四、认真总结办理自赔案件的工作经验。各地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规范办理法院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加强赔偿协商工作,创新工作方式。在协商中可视情对律师费等以其他直接损失名义予以赔偿,以妥善化解赔偿争议。
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对法院已经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法院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其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国家赔偿金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接通知后,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国家赔偿工作的部门要加强与信访、立案、刑事审判、审判监督和执行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对2010年12月1日以来开展国家赔偿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请各中级法院将自查情况于年底前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省高院将适时进行通报。
附件:法院宣告无罪案件国家赔偿请求权告知书样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9月25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印
附件
法院宣告无罪案件国家赔偿请求权告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请求权告知书
(××××)案号
×××(受害人姓名或名称):
你涉嫌××罪(刑事案由)一案,我院经依法审理,于××××年××月××日作出××××(案号)刑事判决,宣告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六)项(或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你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特此告知。
××××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