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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六大亮点

浏览次数:8059 编辑:zjmslaw 发布于:2015/3/2    

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月4日起正式施行。

民诉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由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经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可以说,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从1991年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期间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不断积累,民诉法部分条文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未写入民诉法的内容已经亟待写入法律。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后最高法便着手制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据了解,此次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分23章,共552条,最高法在起草过程中共召开各类座谈会150多场,是内容最为丰富、参加起草部门和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

保障诉权、规范撤诉行为

为依法保护起诉权,此次《民诉法司法解释》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司法解释还规范了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的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

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法院可强制删除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

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明确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此次《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纳入“黑名单”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此次《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提起公益诉讼需有初步证据

为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细化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确保新民诉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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