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未整改主张工程款不成立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某幕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
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宁波某幕墙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诉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双方于2011年1月11日签订《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书》,原告负责钢结构采购、加工与安装工程施工,包工包料。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超过时按实结算。同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移交了包括钢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在内的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同年9月3日,原、被告会同建设单位浙江某重工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杭州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浙江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载明存在的四点问题,验收结论为整改后再评定。此后,原、被告未就涉案工程再行组织验收,原告认为其已整改完毕且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随即委托浙江铭生律师所建筑房地产团队。经我方分析认为,原告并未进行整改。在原告诉至法院后,我方即提起反诉。
争议焦点:
涉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或投入使用。
代理思路:
1、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
首先,钢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能否作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2012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和解协议,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提交了包括钢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在内的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约定被告自2012年8月9日起28日内对涉案工程组织验收等;2012年9月3日,被告组织各方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结论为整改后再评定。故我方认为,钢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在2012年9月3日各方实际验收之前已经存在,故不能作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
2、涉案工程尚未投入使用;
涉案工程是否投入使用,能否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我方认为,照片显示涉案厂房内放置了吊车梁、手推车等物品,是施工现场的正常情况,不能证明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
3、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原告整改完成后双方再行验收;
我方认为,2012年9月3日的验收结论中指出的外立面损坏等问题直接影响涉案工程的质量,应由原告整改完成后双方再行验收,现未经再次验收,不能认定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前三点,法院均认可我方的主张。
4、同时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因逾期交付所造成的违约金。
这是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同时为我方利益最大化出发,寻找一切有利于我方的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及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投入使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578050元及违约金33139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由被上诉人盖章确认的合格单足以证明上诉人分包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的事实,且被上诉人存在擅自使用使用使用涉案工程的情形,应视为验收合格。此外,还提出涉案工程的业主无法提供规划及建设许可证,系违章建筑。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1 578 050元及违约金331 390元。我方认为,涉案工程是经过政府同意的,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与是否有规划许可证没有关系。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上诉人主张工程款也需要工程验收合格。验收主要靠监理单位,被上诉人认为合格也是可以的,所以不存在上述人陈述的不能验收的情况。上诉人的违约导致工程迟迟不能交付,工地上的设备都是设计当中的吊车梁,并没有安装使用。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上诉人到目前没有整改好。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后二审法院支持我方主张,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小结:
作为一起典型的工程欠款纠纷案,经历了一二审的裁判。作为被告方,虽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劣势地位。但我方在把握了争议焦点后。细致地考量了双方的理据,并充分利用了对方提供的证据,例如对方提交的用于证明厂房使用的照片,我方反主张这些照片恰恰证明厂房未使用。以彼之矛,攻彼之盾。本案值得一提的是,一审原告在二审上诉中提到无规划许可证及合同无效,但我方认为这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无关。且由此导致的违章建筑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