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系房屋产权人,自2014年3月起,该房屋出租给李某使用。2015年12月,该房屋水龙头存在滴水现象,李某在水龙头下方存放水桶承接滴水,该水桶堵塞下水孔,致使水流溢出,渗透至楼下房屋,导致楼下的厨房、次卧、客厅与厨房连接部分等多处受损。经社区调解无效后,楼下业主姚某将房屋产权人陈某告上法庭,经陈某申请,法院追加承租人李某为第三人。诉讼期间,原告房屋损失经过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鉴定。产权人陈某辩称:涉案房屋一直由第三人租赁使用,据第三人陈述水龙头存在滴水现象已经有一段时间,但第三人既未更换,也未通知其维修、更换,漏水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辩称,涉案房屋水龙头老化滴水,水桶放置不当导致渗水致楼下。曾经要求产权人维修水龙头,产权人未维修,但没有证据。产权人和承租人均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
法院判决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房屋产权人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产权人陈某未能对水龙头滴水故障及时维修,系本次漏水的主要原因。第三人李某未能妥善使用管理用水设施,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法院结合全案情况,酌情确定产权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承租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法院关于产权人和承租人的责任分担,主要是依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范围而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结合本案,出租人应当保障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本案出租人并未履行保障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或者维修的义务,对于相关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人明知水龙头存在故障,且未妥善使用、未及时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提供及点评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喻明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