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点:原告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某房产公司、被告二某纺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施工完毕后,发包方拖欠部分工程款。这是一起拖欠工程款造成的违约案件,本案涉及的争议标的额大,本金高达4500多万;案件情况重大复杂,案卷证据材料多;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法院一审、被告上诉二审四次审理,审理时间长达两年半之久。本案提醒人们要充分认识依法成立的合同一旦生效,就应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条约,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就要信守,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情:原告与被告于一2011年8月5日就鄞州区某地块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合同金额、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条件等。后双方于2012年10月订立了补充协议1,明确了施工图范围内的预算包干工程量及工程量结算调整规则,并约定双方结算方式。后在施工过程中针对被告拖欠工程款等情况,双方于2014年8月15日订立补充协议2,对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违约金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一进行明确;同时在本协议中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进行连带担保。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被告欠付工程款4500余万未支付。2015年6月23日,原告委托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律师团队,事务所指派阮文良、史柳彬律师、实习律师林海晨等参与诉讼工作,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并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方相应财产采取保全。被告接到诉状后以工期和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请求。
判决结果: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我方全部工程款本金4500余万元(含诉讼中履行的800万)的请求,同时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利息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进行支持,离原告方起诉的月利2%的诉求相差甚远,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宁波中院,宁波中院以一审法院程序错误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鄞州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次做出一审判决,本次判决鄞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了违约利息按19.5%计算的判决,被告方不服再一次上诉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方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小结:
本案最关键的争议焦点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双方订立的协议明确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诉讼中代理律师与原告经过对全案的判断将违约金调整为月息2%提出诉讼。法院最后结合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建设工程施工中资金成本较高等因素,及双方证据及庭审情况等,酌情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19.5%。
本案经过四次审理,历时长达两年半之久,在代理律师不断的努力下,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也到达了委托人诉讼目的。案件办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与委托人共同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充分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颜仁辉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