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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生所建筑房地产律师团就《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展开研讨

浏览次数:5482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19/3/29    

背景介绍:

201810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并于201921日正式实施。

为了帮助我所律师正确理解该解释,提高建设工程实务技能,增进房地产律师团队的业务水平,我所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团队举办“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讲座。团队内的律师结合各自办案经验,以及实务中遇到的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的研讨。

“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优先权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怎么理解,如工程因一方原因中断,且进度款迟迟未付,工程也进入审计,但审计就超过6个月,这个期限怎么起算?”团队律师结合近期办理的部分极端案例,表达了各自的意见。

“解释(二)第二条,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合同无效,行政机关的规定是效力性规定吗?”“解释(二)第三条,合同无效的但仍可参照……”

团队律师对于解释(二)部分重点条款逐一进行了研讨,以供实务参考。不能等到遇到实际问题再思考,做到未雨绸缪。

因团队内不少律师有房地产企业、建设单位从业经验,站在不同角度分析,作为施工方、发包人、分包人等合同相对方,为应对新的司法解释,如何做好风各自的风险防范。下一步,建筑房地产律师团队将就研讨的结果形成材料向顾问单位和领域内的相关企业进行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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