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四年建设工程欠款案件圆满终结
案件经过
原告施工的工程项目自201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后历经四年,多波多折,原告和被告均已“面目全非”(双方名称均已变更)。原告起诉第一次开庭庭审理后等待判决期间被告提起反诉,法庭许可,被告对涉案工程提出质量索赔反诉,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a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部分墙体需要修复,委托司法鉴定b鉴定修复方案、被告对修复方案提出异议后b再次补充修复方案、委托司法鉴定c鉴定修复费用。
案件前后经过四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前被告撤回反诉,一审法院就工程款进行判决。被告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被告再次另行提起质量索赔诉讼,一审法院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部分判决结果予以改判,案件终圆满结束。
案情介绍
原告宁波a公司系宁波一家园林木屋别墅的施工企业,被告系余姚一山庄业主。原、被告分别于2013年4月15日、2013年7月8日签订施工合同各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造木屋别墅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暂定,最终造价以实际测量面积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积极组织施工,并按约施工完毕,被告也已投入使用。后被告投入使用期间,原告也按约应被告公司要求对完工的工程进行保养维修。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欠款。被告抗辩工程质量,并反诉主张减少价款,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鉴定机构对涉案木屋质量问题的分析意见,导致质量问题的因素之一是木材没有经过防腐等药剂处理,这是原告施工方面的责任,还有另外两个方面的因素,即木屋周围的防潮通风条件不好,平时维修保养不到位。被告对方圆公司的鉴定报告总体上没有意见,但认为合同约定原料以“SPF美国南方松”为主,但该鉴定报告只确认了木种是松木,并没有确认“SPF”;被告对修复鉴定报告有意见,认为采用水泥砖修复,与原有的木屋不相配,法院同通知鉴定人员出庭说明并接受质询。
法院结论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确认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原因在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本院委托鉴定,涉案木屋所用的木质材料的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因原、被告对涉案木屋的工程款约定了5%的质保金,根据涉案木屋最终造价,现质量问题尚未处理完毕,对原告就质保金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起上诉后宁波中院维持原判。
被告另行起诉质量问题要求按照修复方案承担修复费用并减少价款,一审法院判决由施工方和业主分别按照80%和20%的比例承担修复费用,但驳回对减少价款的诉请。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修复费用的承担方式,同时改判由施工单位另行承担减少部分价款的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宋雪萍律师认为,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纠纷比较复杂。一项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既离不开建设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顺利履行。在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进度、工程预算与结算、工程责任、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较专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离不开律师的介入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有效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纠纷,离不开律师扎实的法律知识,这也是优秀律师的必备,在为当事人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时,扎实的法律知识是问题最合理最有效解决的前提,也是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
本案中,结合鉴定报告从第六部分技术分析来看,原告建造的木屋材质属于松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另外,合同项下的木屋之所以出现质量问题,原因除了原告没有经过防腐等药剂加压处理外,木屋周边环境潮湿、通风条件差,加剧了木材霉变的损坏程度。此外,空调室外机使屋沿的雨水不断溅到墙上,周边墙面木材霉腐现象更为严重。从严重霉变的木材样品判断,平时的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从该鉴定报告来看,也就是说,原告没有经过防腐药剂加压处理对于木屋霉变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被告使用和保养中的过错以及木屋周边潮湿通风差的环境等因素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宋雪萍律师提示,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务必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宋雪萍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