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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真相罪与罚

浏览次数:3916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20/10/15    

沉默的真相罪与罚

最近花了两天的时间一口气刷完了网剧《沉默的真相》,检察官江阳凭其赤子之心经过十年时间查清冤案及背后一系列犯罪,最后以自我牺牲换来刺破无尽黑夜的光明。这是一部质量较高的剧,主演们也都演技在线,唯一美中不足的是最后对被告人的量刑部分。

在整部剧的最后,犯罪分子得到了法律的惩处,好人们也以接受刑法处罚为代价换回了真相,意难平的是江阳、侯贵平并没有得到翻案。

剧中对各主要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如下:

曾祥东:强奸罪(无期徒刑);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0年);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胡一浪: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0年);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建国: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

罗刚: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

秦大川:受贿罪(10年);滥用职权罪(5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张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4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5年。

朱伟:爆炸罪(3年);放火罪(5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7年。

我认为剧中对反面人物量刑畸轻,而对正面人物量刑过重。

首先在剧里,共有六名与案件有关的人物死亡。

一、翁美香。在被性侵后喝农药自杀死亡。笔者认为以上共犯的行为及量刑符合《刑法》第236条第2款: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该条款是对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具体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在危害程度上具有相当性。强奸罪势必给被害人带来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笔者认为被害人出于此种情形选择自杀应当认定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二、侯贵平。在被伪造强奸的现场时被捂死。从剧情来看,岳军等害怕他大声呼救而用被褥捂住被害人口鼻导致其窒息死亡。从犯罪情节和特征来看,岳军等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王海军。作为提供案件重要线索的犯罪嫌疑人被故意注射过量胰岛素导致死亡。王海军死亡的直接实施者是李建国和罗刚,根据剧中对话,孙传福、曾祥东、胡一浪都属于指使他人故意杀人并提供杀人工具——

胰岛素,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以上几人成立共同犯罪,都为主犯。

四、丁春妹。知道太多秘密被谋杀。丁春妹死亡是犯罪集团出于灭口的动机,毕竟死人永远不会开口。她的故意死亡基本是胡、孙、曾三人指使的,且胡、孙、曾三人作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五、李大北。直到重要秘密被纵火谋杀。照相馆老板李大北死亡是犯罪集团故意纵火导致,照相馆处于居民区中,在此放火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因此,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胡、孙、曾应当承担放火罪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定罪处罚。

 六、隧道枪战中警察。被弩箭射杀。胡一浪为了杀掉最后一个目击证人,纠集犯罪团伙在隧道中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从剧情看,一名警察被弩箭射中头部死亡,并且在隧道中爆发了枪战。胡、孙、曾作为作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小马中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依据《刑法》第277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反面人物涉及到的其他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胡一浪、孙传福、曾祥东都构成本罪);详见《刑法》第294

2. 诬告陷害罪。(胡一浪直接参与伪造证据诬陷江阳受贿,至少胡一浪构成本罪);详见《刑法》第243

3. 行贿罪。(胡一浪和孙传福都构成本罪);详见《刑法》第389

4. 受贿罪。(秦大川、李建国、罗刚构成本罪);详见《刑法》第388

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曾祥东构成本罪);详见《刑法》第388条之一

6.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胡一浪与孙传福构成本罪);详见《刑法》第390条之一

7.诈骗罪。(胡一浪、孙传福、曾祥东构成共同犯罪);剧情:孙传福旗下卡恩集团多次通过非法途径在平康县拿下廉价地皮和政府的资金扶持。详见《刑法》第266条。

8. 滥用职权罪。(秦大川构成本罪)详见《刑法》第397条;

9. 徇私枉法罪。(李建国、罗刚构成本罪)详见《刑法》第399条;

10. 窝藏、包庇罪。(胡一浪、孙传福、曾祥东构成本罪)详见《刑法》第310条;

11.强奸罪。至少三起。(胡一浪、孙传福、岳军、曾祥东构成共同犯罪)

12.重大责任事故罪。(孙传福构成本罪)详见《刑法》第134条。


笔者综合以上,反面人物涉及的罪名及量刑应当如下:

孙传福:畏罪自杀,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胡一浪: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未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放火罪、诬告陷害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诈骗罪、窝藏、包庇罪。光前面三条罪名都够死刑两回了。

曾祥东:强奸罪、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未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放火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诈骗罪、窝藏、包庇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李建国:故意杀人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罗刚:故意杀人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秦大川:剧中的定罪量刑比较合理。

那么,对于剧中的主要正面人物该如何认定罪名?笔者认为,主要涉及到的罪名有两个,放火罪(114条)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91条之一)。

朱伟在卡恩集团的烂尾楼里巧妙的以粉尘引发爆炸,散布氯气泄漏的谣言。

在剧中被认定为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这里只能认定是否构成放火罪,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剧中提到犯罪地点是在好几年都没人居住的烂尾楼里,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笔者认为对朱伟认定的爆炸罪、放火罪均不能成立。

但朱伟编造生化威胁等恐怖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考虑其是为了揭露犯罪集团的犯罪真相并再到案后能够提供侦破犯罪的重大线索,依据《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属于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超在地铁站宣称携带了爆炸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剧中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笔者认为也不成立,他既没有帮助行为,也没有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无法认定构成该罪。

这是一部比较精彩的悬疑剧,更为重要的是,只要有江阳这样尽职尽责的检察官以及朱伟这样嫉恶如仇的刑警,相信长夜只是暂时的,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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