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顺风车平台对乘客的法律义务——以滴滴顺风车平台为例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喻明辉 高级合伙人
摘要:网络顺风车与网约车有着本质区别,后者平台系承运人,承担承运人的法律义务;前者平台更多地扮演着居间人的角色,与乘客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应主要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向乘客承担居间人的义务。但网络顺风车又兼具互联网属性,平台在传统居间人义务的基础上,应结合其互联网属性,承担更大权重的法律义务。
关键词:网约车 网络顺风车平台 乘客 法律义务
目前,滴滴出行提供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代驾、自驾租车等多种出行方式,不同的出行方式对应的运营模式不同,滴滴平台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和义务也不同。本文限于篇幅,结合 “空姐深夜滴滴打车(顺风车)遇害案”的背景,单就顺风车网络平台对乘客应承担何种法律义务进行讨论,以期进一步明确网络顺风车平台的责任,更好地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一、网络顺风车的认定
(一)顺风车的含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第(十)条规定,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那么,顺风车合同的成立中,合乘服务提供者(驾驶员)、出行线路相同的人(乘客)、信息发布平台是三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而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可知,网约车不仅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亦因其具有经营性质而需车辆所有人依照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又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可见,顺风车与网约车非同一法律概念。网约车平台是承运人,与乘客直接发生承运合同关系,承担承运人的法律义务,驾驶员的行为则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但顺风车平台被排除在承运人之外。
(二)网络顺风车行为
从顺风车含义中驾驶员事先发布路线、路线相同者合乘、分摊部分成本、共享出行等关键词可以看出,网络顺风车行为即驾驶员事先在网络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合乘者选择并愿意分摊部分成本的行为。网络顺风车以共享、便利、分摊成本为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2],不属于营运行为,其与网约车营运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只有首先厘清其行为是属于网络顺风车行为还是网约车行为,才能对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则来确定平台的法律义务。那么,实务中应如何认定网络顺风车行为呢?
以《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杭州细则》”)为例,其规定合乘行为应遵守:1.由驾驶员预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2.免费互助或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需分摊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计程不计时原则,驾驶员和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3.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违反前款规定,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收费标准、服务频次超过上限的,均属于网约车经营,相关平台企业、车辆、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约车相应的经营许可或从业资格。据此,判断某一约车行为是否是网络顺风车行为,应从以下几点综合考量:
第一,驾驶员在网络平台注册的运送类型。如果驾驶员在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如,滴滴出行平台)上注册的是顺风车类型,并遵从平台提供的信息和协议,完成了约定的顺风车行为的,可以认定其为顺风车行为。
第二,驾驶员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该出行信息应当包括实际驾驶员身份、车辆型号及号牌、起讫点地址、出发时间、合乘线路及里程、预估分摊金额等相关信息[3]。
第三,免费或分摊成本原则。顺风车行为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4],乘客通过网络平台接受驾驶员的合乘需求,双方达成合乘合意,乘客应支付的费用应坚持互助、共享原则,部分分担驾驶员的油费、车辆损耗和维修成本等,这与网约车营运行为的计费方式明显不同。同时,乘客分摊费用的计算应以其最终支付的全部款项为依据,若乘客最终费用高出此次行程的油费、维修费成本,或乘客承担了全部成本,则背离了顺风车的本质和宗旨。
第四,每辆车或驾驶员提供合乘次数的要求。合乘合意的达成往往是基于驾驶员和乘客有共同或相近的目的地,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若驾驶员每日均多次发布合乘路线,则有借顺风车之名、行运营行为之实的嫌疑。
二、网络顺风车平台与乘客的法律关系
鉴于网络顺风车平台接受通过资质审核的驾驶员发布的合乘信息,供有需求的乘客选择,提供合乘机会,并不参与运营及驾驶员的管理,不引导乘客的选择意向,笔者认为,网络顺风车平台属于居间服务提供者。如《杭州细则》规定,“合乘出行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滴滴《顺风车平台用户协议》约定,“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车主向顺风车平台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顺风车平台在任何时候都有权验证车主所提供的信息。由于车主提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或损失,应由车主独立承担”,“乘客通过信息平台中的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支付合乘费用,顺风车平台在该笔费用中收取相应的信息服务费”。从滴滴平台的约定可以看出,其平台只提供信息交互服务,驾驶员和乘客利用该信息完成合乘行为后,并收取信息服务费,合乘服务提供者(驾驶员)与乘客均是自愿选择、自愿达成合乘合意,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居间服务的特征。因此,网络顺风车平台与乘客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三、网络顺风车平台对乘客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网络顺风车平台作为居间人,结合其互联网平台相关信息不对称的特性,笔者认为,其对乘客的主要法律义务应包括为乘客提供订立合同(合乘)的媒介服务,为乘客提供真实、合法、合规的车辆及驾驶服务的选择机会,进行严格的信息审核并提前、如实告知乘客,在合乘合同的履行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一)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审核义务
信息审核义务是平台的首要义务。网络顺风车平台兼具互联网和传统居间人的双重属性,其作为提供出行合乘居间服务的网络平台,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是首要义务。因信息审核不严或向乘客公示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时,平台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平台应当严格审查驾驶员信息,这里至少包括驾驶员准入信息的合规、注册驾驶员与实际驾驶员一致。首先,关于驾驶员的准入标准。目前我国对网络顺风车驾驶员没有明确、统一的准入标准,但从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来看,其准入标准均低于《暂行办法》中关于网约车平台驾驶员的标准。如《上海市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上海意见》”)规定“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三是自注册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四是应在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平台进行注册提供合乘出行;五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但《杭州细则》关于顺风车驾驶员资质就没有明确的限制条件。滴滴《顺风车平台用户协议》也未对“顺风车车主”资质专门作出约定。网络顺风车平台应当根据当地城市政府的规定,制定明确的驾驶员准入标准,对驾驶年限、因驾驶行为受到的处罚情况、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等进行限制,从源头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其次,注册驾驶员与实际驾驶员应当一致。当实际驾驶员与注册驾驶员不一致时,相当于平台、乘客对实际驾驶员信息都可能一无所知。对乘客来说,其根本不知晓合同相对人是谁,履行合同的基础可能丧失,同时人身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在“空姐深夜滴滴打车(顺风车)遇害案”中,据媒体报道,接单账号归属于嫌疑人父亲,且正常通过了“滴滴”顺风车平台的验证、背景筛查和人脸识别等措施。这说明顺风车平台对实际驾驶员的审核上,还存在安全漏洞或不合理之处。因平台未向乘客提供驾驶员的真实身份等重要信息,导致乘客利益受损的,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平台应当审核车辆是否合规,注册车辆是否实际出行车辆一致。如,《上海意见》要求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二是七座以下非营业性小客车;三是车辆所有人应当为个人;四是车辆通过本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五是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当实际车辆与注册车辆不一致时,平台应当知晓,并提前明确告知乘客,由乘客自行选择是否搭乘。
(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是网络顺风车平台重要的合同义务。平台应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及时告知委托人,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平台因延迟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纠纷产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平台应在不侵犯必要隐私的前提下,将驾驶员相应的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车辆的合规信息、号牌、出发时间、合乘线路及里程、预估分摊金额、实际驾驶员或车辆与注册的信息不一致时,均应在乘客与驾驶员达成合乘合意前及时告知乘客。
其次,有关该驾驶员的平台投诉频率、投诉处理结果、过往乘客的评价,平台也应在合乘合意达成前向乘客公示。
再次,平台应将合乘顺风车的各种协议内容、注意事项、纠纷解决条款以加粗或下划线等方式着重提醒乘客注意。一旦发生纠纷,保障乘客能在第一时间找到纠纷解决依据。
(三)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也是网络顺风车平台重要的合同义务。对平台而言,为委托人提供合乘信息只是第一步,审核、披露必要的信息并不意味着顺风车平台义务的终结,出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更是平台应当严格审慎加以履行的义务。[5] 笔者认为,顺风车平台应对乘客承担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1.乘客信息保障义务。第一,除依照规定和用户协议约定,乘客应当提交的信息外,顺风车平台不得在未经乘客许可的前提下,向驾驶员或在平台公示乘客的其他信息。第二,对于乘客应当提交的信息,平台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范围和要求使用,不得擅自用于开展其他业务。除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6] 第三,若平台发现乘客信息泄露,或经乘客通知发现信息泄露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弥补安全漏洞,防止信息进一步扩散。因平台原因导致乘客信息被公开,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因网络顺风车平台与乘客属于居间合同关系,平台并非合乘合同的主体,对于乘客在履行合乘合同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不宜对平台苛以过高要求。但平台应当在事前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驾驶员身份信息和车辆信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适当监控并与乘客分享车辆的行使轨迹。平台一旦发现行使轨迹不正常的偏离,应及时向驾驶员发出警告,并提醒乘客注意,此时乘客的合乘目的地可能无法按时到达,乘客有权要求解除合乘合同,平台应同意并予以协助。若发现乘客正在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应协助报警,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关管理或禁止措施,以避免乘客损失的扩大。
3.完善投诉处理、评价机制。“空姐深夜滴滴打车(顺风车)遇害案”中,据媒体报道嫌疑人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客服五次通话联系不上嫌疑人,但滴滴平台后续并未对投诉及时、妥善处理。如果平台受理投诉,并及时联系上驾驶员,采取严格的处理措施,或许悲剧不会发生。因此,网络顺风车平台应制定完善的投诉处理、评价机制,及时受理投诉,从乘客安全和净化市场的角度处理投诉,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示,接受乘客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结语
网约车的兴起契合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但是网约车对于社会大众、监管部门、经营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均属于新鲜事物,与传统经营模式和理念的差异必然会带来新的问题和影响。尤其是网络顺风车,其作为网约行为和传统搭便车行为的“合体变种”,与网约车有很大不同,法律适用上也有本质区别。网络顺风车平台作为驾驶员与乘客达成合乘合同的居间人,在承担传统居间人法律义务的同时,更应结合其互联网属性,基于其客观的技术能力,从安全、便利、高效的角度创造更有利于居间服务委托方乘客的乘车环境,承担更大权重的法律义务。
注释:
[1] 国办发(2016)58号。
[2](2018)京03民终2038号。
[3] (2017)皖01行终343号。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5] 徐星星:《滴滴出行平台的法律责任:避风港还是红旗原则?》,http://bjh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5413,2018年5月20日访问。
[6] 《<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