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宋雪萍律师
案情介绍: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宁波某保洁公司
申请人陈某于2018年9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宁波某保洁公司,从事园林养护工作。后被申请人将其派至宁波某中学负责养护花木的工作。2020年4月7日,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以疫情期间花木死亡为借口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尽养护花木的义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最后双方口头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于同年4月10日起离职。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合法。
仲裁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10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一次性调节款共计7000元;三、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四、自被申请人付清上述所有款项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再无任何争议。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36-41条规定了劳动关系合法解除的诸多情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在实务中具体操作为双方签字或者履行其他必要手续后解除劳动关系,而仅仅依靠双方口头约定解除是不够的,其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在双方提供相应的证据后由法院判断该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解除,若法院判断该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此时无疑是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负担。故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与劳动者进行签字或履行其他必要手续,尽可能的做到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