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页 简体中文 English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本所简介铭生动态律师风采专业领域铭生研究法治新闻法律法规成功案例公示公告在线交流
 
网店故意知假卖假 店主依法承担刑罚

浏览次数:2858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21/3/22    

喻明辉律师

2014年3月起,被告人A从宁波某商城进购大量疑似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服饰,利用网店进行销售,一年多的时间内共销售疑似假冒品牌服饰近20万余元。2015年5月,公安部门对被告人的出租房内当场查扣疑似假冒阿迪达斯等品牌服饰两千余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令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注:此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真实案例改编。)

 

律师认为:

目前,网络平台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行为时有发生,权利人在依法追究责任时,对侵权人的主观故意的认定较为困难。一般而言,销售者若不知其销售的是涉嫌侵权的商品,并提供合法、合理的商品进货来源及价格等有效证据的,一般仅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可。而本案法院从被告人的进货、销售价格均远低于正品价格、没有正规的进货渠道等多方因素认定被告人“知假卖假”,且销售金额较大,从而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喻律师特别提醒,目前网络销售存在审查不严等诸多传统销售不存在的新问题,监管部门虽然一直在完善监管措施,但网络销售的形式审查、隐蔽性等特点,造成网络售假在所难免。但无论是销售者还是消费者,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信息搜索
 
 
联系我们
电话: 0574-87065826 0574-87065828
传真: 0574-87065828
邮箱: zjmslaw@zjmslaw.com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302-312(330弄26号)东轩大厦10楼及11楼部分(宁波人才市场西侧,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东侧400米)
网址: http://www.zjmslaw.com
 
友情连接
铭生专业网:
法律法规:
新闻媒体:
公检司法:
其他连接:
   
版权所有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15030562号-1
联系电话:0574-87065826、传真0574-87065828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302-312(330弄26号)东轩大厦10楼及11楼部分(宁波人才市场西侧,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西侧400米)
© COPYRIGHT 2008 - 2026 http://www.zjmslaw.com all right reser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