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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与第13条的理解与适用----执行和解与恢复执行如何选择

浏览次数:5007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21/3/30    

王娟梨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周某

被告:何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原告依法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局依法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2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应当于2019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300000元,逾期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且原告可要求按原生效判决恢复执行。后被告未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内归还借款,原告依法向原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审法院恢复执行后,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后原告对于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30000元违约金另行起诉,经审理后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2月20日形成的执行笔录就涉案的还款金额、期限等达成了一致意见,该执行笔录即为执行和解协议。原告因被告未自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30000元向本院起诉,故本案应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规定,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亦根据该执行和解协议终结原执行案件。因被告未自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原告申请向本院恢复执行原判决,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恢复执行了原判决,并全部执结完毕。原告现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违约金30 000元,实质就是对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在原告已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原告再次对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该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干

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原告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是指当事人再就执行原判决提起的诉讼,此系原告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误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该规定,恢复执行的依据是原生效法律文书,周某主张其恢复执行的依据是和解协议,其仍享有要求何某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30000元违约金的主张系其对法院执行依据的误解,该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难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的问题》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本案中周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选择权,本案中周某向法院恢复执行,其已经对自己的权利作出选择,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的问题》第十三条规定,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一审法院已经依据原法律文书判决的内容执行完毕,周某请求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的问题》第十三条规定驳回周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的问题》第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从这条规定可以得出: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后,法律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具有两项权利,一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二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申请恢复执行的是原生效法律文书(例如原生效判决)而不是执行和解协议。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的问题》第十三条的规定: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又可以得出:申请执行人在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后便不可再行使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简单来说,申请执行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权利行使。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申请执行人因同时行使两项权利而从中获利。所以要提醒申请执行人,在享有这两项权利时,应当审慎考虑选择哪一项权利行使,而不应想着同时行使这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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