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龙律师
道路运输是高风险行业,《安全生产法》对承运人(道路运输单位)的各项要求是承运人必须遵守的,并且,承运人不仅要合规,而且还必须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和保留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检查记录、整改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必要时接受司法审查。例如:
(1)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一条);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
(3)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
(4)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五条);
(5)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一条);
(6)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六条);
(7)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条)。
合同法对运输合同中的“卸货人”未作明确约定。
在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对于“卸货人”约定不明时,应由谁承担卸车责任及其风险?如果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由“收货人”承担卸车义务和风险,这种约定对“收货人”有无约束力?
本人认为,依《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有义务将货物安全运送至收货地点、卸车、并交付给收货人。在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对于“卸货人”约定不明时,卸货责任人应当是承运人;未经收货人同意,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由“收货人”承担卸车义务和风险,这种约定对“收货人”没有约束力。因为:一、如果承运人不将货物从车上卸下来,承运人就不可能全面履行其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二、从经济利益计算分析,在货物运输、交付过程中,由承运人承担卸货义务,对承运人是最为有利的!如果承运人不卸货,收货人也不卸货或收货人员工没有能力卸货,则承运人势必不能完成运输合同或只能在收货人门口一直等下去;若是如此,承运人怎么可能及时完成运输任务?又如何开展其他运输业务?如何盈利?三、《合同法》要求“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二百九十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