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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白某某强奸案争取回被否定的自首,获得轻判

浏览次数:2413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22/1/21    

刘璐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与三个朋友在宁波市某区一KTV包厢喝酒唱歌,期间,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让其到该包厢陪酒唱歌。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至包厢内,被告人白某在包厢厕所内强行与被告人陈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某通过电话向其男友求救,男友到现场后与被告人白某发生口角与肢体冲突,并当场报警。警方出警到达现场后,民警将白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白某违反妇女意志,以胁迫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归案经过说明:“民警接警后立即出警,到达报警地址后,民警将嫌疑人白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均未认定其自首。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白某近亲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白某并查阅了案卷,通过白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发现一重要细节:案发后,白某与被害人男友发生冲突,在朋友劝说下,被告人白某与两朋友离开了现场,另一朋友李某留在现场等候警方。警察到现场后,警方问白某去向,其朋友立即打电话给白某,随后白某到现场,民警将白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白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以上情况,办理律师认为被告人白某明知他人已报案,虽当时已离开现场,但在公安机关到现场后,通过其朋友电话联系后,白某主动回KTV见警察,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的自动投案情形,被告人白某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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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多次与公诉机关进行沟通,联系出警警官,再次核实被告人白某的归案经过。公安机关在查明被告人的到案事实后,对原先的到案经过内容予以具体化。公诉机关采纳了办案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人白某经其朋友电话联系,主动回到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律师参与下被告人白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其他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白某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白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本案中,原先被告人白某的到案经过较为简单,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均未认定其自首,但通过律师全力以赴,精细化每一个涉及量刑的细节,积极努力争取,推翻了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否定的自首,并争取到了自首情节,取得了量刑较轻的良好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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