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圣炜律师
[案情简介]
小张与小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小张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小张父母支付首付款75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为小张与其妻子小美共有。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2018年6月,小张提出离婚。涉及诉争房屋问题,小张主张其父母在双方购置房屋时出资的75万元,该75万元系向其父母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同偿还;小美认可小张父母出资75万元,但主张该款项是用来资助他们购房,属于赠与。法院审理后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张父母出资75万元属于赠与。
[律师分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据此,法律上首先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但有明确证据证明非赠与的除外。因此,只有在有明确证据证明出资人在出资时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才按照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但提出这一关系的一方需要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小张父母出资的75万元,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首先应推定为赠与。如小张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其无法就此提出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推定该出资为赠与。另外,根据最新的《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其夫妻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