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佩律师
1月7日接到的法律援助案件,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诈骗案。该案收案时已经是审判阶段,第一时间联系承办人阅卷。在阅卷中发现两点细节:1、有两名同案犯在提及归案情况时和我当事人有关,我意识到可以争取立功情节。2、有一被害人留有联系方式,我意识到可以尝试联系获得谅解书。
针对同案犯的这两句陈述,立马联系检察院提出立功情节。检察院称要和法院沟通。因为开庭时间逼近,遂紧急联系法院,法院称就两句笔录无法定立功,需要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具体情节。后于1月14日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要其明确具体劝说同案犯归案情形,其称“办案警官让我把涉案人员召集一下,我就联系了他们,劝他们自首,然后就在上海一个地方集合,后来警官就把他们带回来了。”据此,又联系侦查机关当时承办人员,要其将当时两名同案犯归案情况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经多方沟通,终于在开庭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法院收到公安出具的情况说明。检察院当庭对此立功情节予以认可。
针对该案被害人的谅解情况,电话联系被害人,向其陈述事实情况后,添加其微信将备好的谅解书电子文件发过去,要其打印出来签字摁手印后寄回。又因被害人在内蒙古矿井上,天气恶劣无法下山,远程约了专车送其下山打印并邮寄。收到谅解书的时间是1月18日上午,开庭是1月18日下午14点。庭前将谅解书原件提交法庭,公诉机关和法庭都予以认可。本案后当庭宣判,当事人吴某某得以如愿宣告缓刑,并由起诉书中的第一被告,辩为第三被告。
这是我做的第一个援助案件,在之前执业过程中也未参与过援助工作。但认为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应该谨慎对待,每一个可能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情节都不能错过。法律援助的价值和意义是由我们自己定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