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李某进入余姚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工资月薪制,通过银行代发工资。其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2月,李某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月,李某向余姚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补缴社会保险。
仲裁庭审中,用人单位提交了一份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其他事项约定中载明:“自动放弃社保缴纳”。对此,李某提出该份合同中“自动放弃社保缴纳”系用人单位事后添加,并非其意思表示,但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仲裁结果:
用人单位应为李某补缴2017年3月至2020年12月的社会保险,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提醒: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但若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再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不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