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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的借贷罗生门

浏览次数:2065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21/9/28    

林海晨律师

【案情回溯】   

原告的弟弟甲某和被告系发小,小学、中学和高中同学,兼建筑模板生意合伙人。甲某和被告的生意因收不回300多万货款陷入困境。

原告一审起诉称2011年先借10万元给被告,因被告无钱偿还后补打借条,并加盖了被告妻子个体工商户公章,庭审中原告承认8年时间里从没有向被告催讨过。原告二审上诉称由其弟经手现金交付借款,借款交付20多天后被告送借条给甲某,后原告屡次向被告催讨。

被告辩称,因其和甲某之间合伙做过生意,这段时间双方有很多经济往来,向甲某借过很多笔钱,出过多张借条、欠条。案涉10万借款是因被告再次向甲某借钱,甲某说自已没钱,其姐有钱,让被告出张借条给其姐姐。但是后来,甲某一直没有钱给被告。借条上加盖的个体工商户公章早已注销,系被甲某窃取偷盖,之前出具给甲某的每张借条和欠条被有被加盖公章。

一审法官询问为什么钱没收到借条为什么不拿回来?被告向法庭出示一张“收条”作为证据说明为什么没有拿回借条的原因:其一是,2013年2月19日收条里面注明“被告欠甲某欠条或借条全部作废”,被告解释称,虽注明的是欠甲某和原告没有关系,但由于双方经济往来很乱,其忘记了,又将与之前甲某的借款混淆了,反正没有收到钱,并不重视。另一个原因是,后来在8年时间里,甲某也好,原告也好从没有向被告催讨过,直到2019年11月原告带人上门讨债,被告才记起此事。

二审中,甲某、甲某妻子等三人出庭作证。甲某作证时承认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有时借其有时不借其,交款方式也为现金,借条系原告起诉前甲某交给原告。甲某妻子作证说借条当初被告出具后,甲某交给原告时看到,并说其对其丈夫投资的事并不关心。

原告提供证据,银行流水显示其2012年4月19日7时57分52秒从存折取现10万。但完整的银流水显示,其当天7时58分35秒同一柜台存入L公司9万元,前后不到一分钟。

原告解释其同时经营三家公司,存入的9万元系货款,为了帐目清楚,单独走账。

被告辩称,一般理性人对此存在以下可能,一是取出1万元和携带的9万元凑足10万,二是先存进携带的9万元,再取出10万元。最不可能的是取出10万元,让手上现金变成19万,再存进9万元。并且甲某接受质证时说过只有其与张福娟两个人来银行,并没有出现第三人,也就是说排除了一分钟内正巧有员工送9万元给原告。因此原告所说交付给被告的是这笔10万元取现,难以让人相信,而甲某因其与原告系姐弟关系,与原告之间存在的借款关系,及与被告之间的投资关系,其所作收到10万元的证言,难以让人采信。甲某在作证时,因遭遇投资风险未收回的货款,谎言将自己的投资款说成是原告的出借款,让被告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在庭上作虚假陈述。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合意在先,还是原告与甲某的借款交付在先,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被告不管在在借货合意之前之后都没有收到10万元现金。

原告在二审提供2017年的被告支付给甲某妻子5000元的银行流水,称系被告归还原告的2分利。被告提交了该笔自己的银行流水备注写明是“暂借款”。

甲某妻子在质证时说这5000元是因原告生病让其向被告讨要的利息。被告称,当时甲某妻子因其姐姐生大病向被告借1万元送礼,后来被告只借其5000元。5000元借款在生活中不可能留下书面借贷合意,在备注上写“暂借款”已经是尽到了一般理性人最大的注意义务,跟据日常经验法律,可以推断存在借贷合意。其时甲某投资失败,手上拿着货款单也要不回钱,其妻向被告借钱,具备合理性。

【案件结果】

10万元的借贷罗生门,原被告、甲某各持已见。最后两审法院根据前后不到一分钟的存取事实,驳回了原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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