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金甬豪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宁波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1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中金甬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甬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9月18日指定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为中金甬豪公司管理人。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作为中金甬豪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现特就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于2021年11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能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债权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
1.债权人为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五证合一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签字确认);若委托律师申报债权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所指派函。
2.债权申报表;
3.申报的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三、宁波中金甬豪贸易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下午14:00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
特此通知。
宁波中金甬豪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0月18日
邮寄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302-312号东轩大厦A座10楼,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邮编:315100,联系人:中金甬豪破产项目组,电话:13736024134(厉律师)、13958248580(刘律师)。
债权申报所须文件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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