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圣炜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李女士在没有取得准生证的情况下生育二胎。2019年7月,公司以李女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效,并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称单位有规定,超计划生育情节恶劣,影响较大者,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李女士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在公司文件中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节严重者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李女士符合上述情形,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据此,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关键在于看公司是否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同时审查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以及是否送达于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公司声称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其并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符合所谓“情节严重”情形,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故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合同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