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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浏览次数:3078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21/11/29    

刘佳律师

案情介绍:

张某为宁波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多次联系顾某购买不锈钢水箱,但未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4月15日,张某向顾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宁波某公司法人:张某欠顾某现金80800元,承诺于2020年4月30日归还于顾某,如上述欠款到期未还,债权人有权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欠款人负责{包含利息(约定月息1分)、诉讼费、律师费等}”。

 

律师认为:

   欠条中无张某承诺个人承担付款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张某不承担付款责任。根据欠条记载的“宁波某公司法人:张某欠顾某……”的表述和顾某关于宁波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其购买不锈钢水箱的陈述,可以认定与顾某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宁波某公司,张某作为宁波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系履行职务行为,故相应付款责任应由宁波某公司承担。

 

律师提醒:

为避免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时所产生的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我们应做好相关审查确认工作,比如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做到以下几项工作:

1、要求法定代表人出具企业的授权委托书,表明有借款的权限;
  2、要求法定代表人出具企业和本人的身份证明(主要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并在上述证件上盖公司章和本人签字,表明提供者身份);
  3、出具借条时要求加盖公司公章并写明经办人。出具借条的同时要求出具收条以证明收到借款的事实;

4、出具借条时要求详细写明借款用途及汇入帐号(最好是公司帐户);
  5、一般情况下不要写明何时归还借款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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