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页 简体中文 English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本所简介铭生动态律师风采专业领域铭生研究法治新闻法律法规成功案例公示公告在线交流
 
新修订《保险法》明起正式实施 核保过程要担责

浏览次数:5276 编辑:zjmslaw 发布于:2009/10/4    

明天,新修订《保险法》将正式实施,消费者今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昨日,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有关专家表示,新《保险法》的亮点很多,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要看清四大关键点。

关键点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解读:在投保人递交了投保单后,即便还在核保过程中,只要没有约定的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就不存在“保障空窗期”,保险公司要承要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关键点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过去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既不解除合同,也不告知对方,而出险时以此为由拒赔。新法实施后,—份保险合同无论发生什么情况,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该合同。

关键点三: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如果除外责任没有事先给投保者看到和做出明确解释,那部分条款就不能算数,受益人仍可以得到理赔。

关键点四: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

解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记者张辉 通讯员周薇薇)

 
信息搜索
 
 
联系我们
电话: 0574-87065826 0574-87065828
传真: 0574-87065828
邮箱: zjmslaw@zjmslaw.com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302-312(330弄26号)东轩大厦10楼及11楼部分(宁波人才市场西侧,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东侧400米)
网址: http://www.zjmslaw.com
 
友情连接
铭生专业网:
法律法规:
新闻媒体:
公检司法:
其他连接:
   
版权所有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15030562号-1
联系电话:0574-87065826、传真0574-87065828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302-312(330弄26号)东轩大厦10楼及11楼部分(宁波人才市场西侧,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西侧400米)
© COPYRIGHT 2008 - 2026 http://www.zjmslaw.com all right reser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