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群 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孙某
被告一:王某
被告二:某公司
案外人甲公司在承包了乙学校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后,把网络安装施工部分分包给丙;丙又将网络安装施工部分转包给被告二;被告二又将网络安装施工部分转包给被告一,被告一雇佣原告从事网络安装。原告在安装网络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后被送往院等住院治疗。鉴定所对原告的伤势鉴定,原告的伤势构成八级伤残。原告受伤后向被告一主张赔偿;被告一主张其是给被告二干活的,被告二认为不应当由其承担责任;被告二主张其把工程包出去了,而且和被告一合同里写的很清楚,任何工伤事故均由被告一承担。
争议焦点:被告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虽然被告一和被告二双方在合同在约定,任何工伤事故均由被告一承担,但是该约定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作为有用人资格的被告二将建设工程转包给被告一,虽然被告二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转包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二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律师意见:本案中,原告是被告一雇佣的,按照一般老百姓的理解,谁雇佣我谁就赔偿我,别人没有雇佣我当然与我没有关系啦。实际不然。显示中,很多建筑工地存在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况,虽然法律三令五申禁止,但是屡禁不止,一旦发生事故,或是躲起来让受伤人不知道找谁,或是相互推诿。在本案立案之前,就是因为没法确定到底工程承包情况,我就在立案前向发包主体进行调查,然后把承包方作为被告,立案后,被告又陈述已经将工程转包,又不断的追加新的被告,直至最后确定。理清各被告之间的关系后,被告之间又相互推诿,最终法院以《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判定被告二承担用人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