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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互相交付的财物能否主张返还?

浏览次数:2756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22/7/13    

王娟梨 律师  

整理人:陆宣睿(实习律师)

 

案情介绍

翠花与阿牛在2017年春天相识,同年秋天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4、5月份开始同居,一年后,翠花又遇到了巧舌如簧、帅气多金的强哥,隧弃阿牛而去。阿牛在与翠花交往期间,真心相待,送翠花祖传玉佩一对、转账汇给翠花48万元彩礼、另有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若干,又允诺日后会努力攒钱送翠花田地和房产。翠花虽也曾礼尚往来送过阿牛一些钱物,但与阿牛所赠相比总是相差悬殊。

一朝离散,恩情不再。阿牛想讨回送给翠花的玉佩和彩礼,翠花反还惦记阿牛允诺的田地和房产。双方一时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官认为,阿牛通过银行转帐给翠花的48万元,金额较大,系阿牛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翠花的财物,属于彩礼的范畴,考虑到双方曾同居生活过,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翠花应酌情返还给阿牛,返还金额以46万元为妥。关于双方之间通过微信转账或红包的方式互相给付的款项应为恋人之间为增进感情的礼尚往来或生活所需的正常开支,不属于彩礼范畴,双方互相无需返还。另外,祖传玉佩系阿牛自愿赠与且已经交付,翠花无需返还;关于房产田地,因阿牛仅是口头允诺并未交付,阿牛可撤销赠与。

 

现状浅谈

随着消费主义思想泛滥,但凡能制造噱头的节日,都被商家营销成了情人节,过情人节礼物则是必不可少的。相恋时,礼物自然是越多越好,越多越能展示自己的心意。而一旦分开了,这礼物便很有可能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分手后,对方送的礼物要不要归还,是个无解问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接下来,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恋爱时的礼物或是转账,一般有以下几种性质:

1.好意施惠(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2.一般赠与;

3.附义务的赠与;

4.借款;

5.用于共同消费或共同理财。

法院一般都认为:

恋爱期间的互赠的礼物、红包、小额转账或有特殊意义的大额转账,属于在恋爱交往中向对方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好意施惠行为或一般赠与行为,一般判定不予返还。

彩礼是基于地方风俗习惯,为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为的给付,即为了双方能顺利结婚而送的礼物,属于附义务的赠与,若是最后分手没有结婚,自然需要返还。

无明确特殊意义的大额转账,则有可能跟所有性质都沾上边,需由主张一方充分举证,若举证不能,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提醒

不应抱着算计的心去谈恋爱,但也不应使自己落入被动、吃亏的地位。恋爱期间,如果双方发生借款行为,最好在转账时备注。另外,除已经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之外,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无论对方吹得有多么天花乱坠,甚至是写下了赠与合同,只要他还没有把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你之前,他都可以随时撤销赠与,若是对象说要送你东西,记得及时转移权利或者进行公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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