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雪萍 律师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朱某在通过人行横道时,被陈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击后,遭李某驾驶的公交车的二次伤害,后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陈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次要责任,朱某无责任。陈某系A公司货车驾驶员,陈某驾驶的货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A公司;李某系B公交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的公交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B公司。A公司与B公司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朱某死亡后,关于赔偿事宜,朱某配偶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归其所有,理由是配偶为朱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朱某兄弟姐妹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归兄弟姐妹所有,理由是朱某与其配偶仅结婚一年。那么死亡赔偿金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呢?
朱某配偶因死亡赔偿无法与死者兄弟姐妹达成一致,前往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律师依法维权。宋雪萍律师认为,该笔死亡赔偿金应该归死者配偶所有,兄弟姐妹无分配死亡赔偿金的权利,遂接受了死者配偶的委托,与交通肇事方驾驶员、A公司负责人、B公司负责人、保险公司等各方就死亡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通过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在法院的组织下各方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约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0余万元赔偿款全部分配给了死者的配偶。
【要点解析】:本案中死者的兄弟姐妹有无分配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宋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死者的兄弟姐妹无权分配死亡赔偿金。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虽然规定了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该条款不应解释为全体近亲属都可以参与分配,而是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来分配赔偿金。因为死亡赔偿金的意义在于维持近亲属与被侵权人死亡前大致相当的物质生活水平,故应当根据与被侵权人间亲属关系的远近程度来确定顺序,原理和继承人的确定类似,实践中法院一般也是比照遗产继承的方式来分配死亡赔偿金。结合本案,死者生前已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死者无父母,无子女,死者配偶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死者兄弟姐妹虽然为死者的近亲属,但均已成家立业,在死者有配偶的情况下,兄弟姐妹无权分割赔偿款项。
【拓展延伸】: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前文提到死亡赔偿金法院一般按照遗产分配的方式来进行分配,但是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死亡赔偿,是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进行的救济,而不是对死者本身的赔偿,是近亲属自身依法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是从死者处继承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是在分配的方式上,大多数情况下会与遗产分配一致。而且在实践中死亡赔偿金也不宜认定为遗产,因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需要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若死者生前欠下大量债务,死亡赔偿金可能都不足以清偿债务,这就丧失了死亡赔偿金存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