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宁生 律师
原告:宁波某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秦某
案情介绍:
2014年4月22日,原告与宁波市某业主委员会签订《某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协议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委托管理事项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修;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公共环境卫生;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维持公共秩序,巡视、门岗执勤等,并负责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房屋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等。高层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为1.7元/月/平方米,公共设施日常维修费2元/年/平方米,收取时间为进驻五个月后,次年物业费从每年四月份开始收取。综合服务费逾期缴纳,从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合同对其他事项亦作了约定。2017年1月16日,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商定将合同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房屋面积154.48平方米,为高层住宅。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被告未付该段日期的综合服务费及日常维修费,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在的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对包括被告在内的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对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综合服务费、公共设施维修费、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物业作为每个生活小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为小区内的每个业主提供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修;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公共环境卫生;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维持公共秩序,巡视、门岗执勤等服务。相应的,业主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第5项的规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郑律师提醒,因物业费交纳问题提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公司一方在诉讼前可向相关业主发送《物业收费通知》、《催缴通知书》等文件告知业主应当缴纳的物业费用,该些文件均可作为后续起诉的证据材料。针对物业费用的确定,准确的金额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诉业主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中清楚载明房产的准确面积大小,从而计算出被诉业主应当缴纳的物业费用。作为业主一方,若认为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则应提供相应的证据。物业与业主之间密切相关,物业公司应当按约向业主提供服务,而业主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亦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