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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相关条款解读

浏览次数:2865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22/10/14    

俞梦璐 律师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刑事案件中,很多人以为被取保候审就等同于不用再追究刑事责任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取保候审不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通俗来讲,取保候审就是采取保证的方式,暂时解除羁押。如果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犯实刑,那么被取保候审人还是要继续服刑的。除此之外,关于取保候审你还了解哪些呢?本文将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形:

(1)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不得取保候审的有两类人,一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二是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是患有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的除外。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三、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有哪些?

  (一)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正在发生违反取保候审相关

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有哪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五、取保候审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六、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会怎样?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有两种处理方式:   

(1)无犯罪事实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终止审理、判决无罪等;

(2)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移送审查起诉、审判或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案件实际办理中,办案机关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强制措施的适用类别,如变更取保候审为逮捕等。

七、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法律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可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一般而言,嫌疑人被刑拘后有几个阶段容易争取取保候审。一是刑拘期限届满前;二是审查批捕阶段;三是批准逮捕后。

(一)、在侦查阶段,如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应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嫌疑人、了解涉案情况。在此基础上,适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对于一些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具备取保候审以及缓刑可能性的案件而言,这个时机把握就显得格外重要。实践中,虽然办案机关对有些案件会主动适用取保候审,但这毕竟是少数。大部分的取保候审都是我们积极争取而来的,这就需要我们要善于和办案机关沟通,有理有据的表达取保的诉求,即便此次没有取保,也不排除后期在办案过程中对强制措施的再次变更。

(二)、如果错过了第一个阶段,当案件进入到在审查批捕阶段时,应及时递交不予批捕意见书,并且积极和办案部门沟通案件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提升不予批捕的概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既然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的权利,那就应当将其用到极致。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有的检察官对辩护律师的意见不够重视或者索性以种种理由拒绝辩护律师当面陈述意见,这时就很考验辩护律师的智慧和策略。另外注意,当前检察机关对于不批捕的尺度有所放松,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社会危害性不大、嫌疑人具备自首、立功以及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都会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不批捕后的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如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就应在逮捕后向检察机关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和申请取保不同的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只有在逮捕后才能使用。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如发现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嫌疑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就可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比如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越早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对嫌疑人越有利,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反之则空间越小。除此之外,关于取保候审,还有保证金的数额多少、取保候审的变更和撤销以及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后,先前的取保候审能否继续适用等问题,在此不再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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