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文良 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作为某二手车帮工,帮助老板姚某卖二手车及管理出借款项。姚某从第三人处获得的利息分一半给李某,作为李某为姚某管理信用卡养卡业务的报酬。2020年姚某经李某介绍向第三人出借短期借款。姚某称和李某口头约定,由李某为借款做担保,姚某从第三人处获得的利息分一半给李某。期间,姚某共向李某支付管理的款项1591182元短期借款。后因第三人无法向姚某归还出借款项,姚某要求李某承担担保责任,李某对短期借款没有承诺过担保,否认并拒绝了姚某的要求。姚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称其与第三人就出借款项产生的利息进行核实,实际上出借款项仅产生148290.35元,姚某给李某的1591182元款项中,绝大部分为第三人返还原告的本金,并非利息,当时理解错误给付给了李某,要求李某将涉案款项依法归还。
在本案中,姚某主张的原因法院难以采信,姚某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李某返还1591182元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姚某称李某为其向第三人出借的短期借款做担保,其将从第三人处获得的利息分一半给被告,共计支付李某1591182元。故根据姚某单方陈述,姚某当初给付的1591182元系分给李某的利息,因此该给付并未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且,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给付欠缺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姚某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而本案中,姚某不但没有对于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举证证明,反而一在陈述涉案1591182元系分给被告的利息,因此对于姚某主张的李某受领涉案1591182元款项无法律上的原因,法院难以采信。综上,姚某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李某返还1591182元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本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姚某与第三人的短期借款,李某不存在担保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本案李某并未承诺过担保,姚某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当时出借时有口头担保的存在。
二.李某作为姚某的帮工,收入主要靠帮姚某卖二手车及管理出借款项等作为生活来源,李某的基本报酬只有2000元,没有任何的保险。李某取得管理信用卡养卡的奖励报酬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基础。
三.姚某诉请的信用卡养卡收入并不仅是利息,此说法与事实不符。
四.李某和姚某的各种经济往来都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重要一条就是没有法律依据。
五.第三人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三人前后录音说话自相矛盾。姚某因第三人还不出借款,免除了双方约定认可的信用卡养卡的费用,存在利害关系。
李某作为姚某的帮工长达三年之久,如果仅是2000元每月的报酬基本费,仅够李某交纳相关保险费用,与姚某的诉请金额存在诸多出入,至今李某因为姚某帮工的工作而后悔莫及。
经过对李某、姚某和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和第三人的陈述意见等证据进行调查分析,最终取得了胜诉,依照民事诉讼法,法院判决驳回姚某所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