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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浏览次数:2167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23/1/31    

孔晓冬(实习律师)

【引言】:

5G时代,移动通信大幅提升以人为中心的移动互联网业务使用体验,不断给用户带来惊喜。手机也成为大家日常生活、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大多数用户都通过包月来获取相应的通话时间以及流量。但你是否也有过未经本人同意“被包月”的经历?如若我们碰到了可否要求主张对方欺诈或要求赔礼道歉呢?我们来看一下今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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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描述】:

原告郑某因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发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郑某称:2014年12月4日去被告电信公司的营业厅交话费,发现其电话号码被无故扣除增值与新业务费4.83元,拨打10000号查询为手机报扣费。询问开通原因,被告说是通过电话营销开通的,接听手机的人同意开通。被告于12月5日向原告播放了相关通话录音,接听电话的是一位女士,不是机主本人,被告在外呼过程中未有效核实机主身份,连最起码的身份证验证或密码验证都没有。被告本应该在免费体验结束后,询问原告是否继续使用,如果原告未确认或明确表示不需要此业务,被告应停止该业务,不得收费。被告事后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开通该业务,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原告账户中的私有财产肆意侵占,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被告一直拖延和拒绝。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因欺诈行为赔偿500元,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保证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图片关键词


【法院审理】:

关于返还套餐里的服务费部分的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同意开通手机报业务,并予以收费,侵犯了其知情权及财产权。被告业务推销员未能有效核实机主身份,在未得到原告确认的情形下,开通生活百科手机报业务,并在免费体验期后收取相关费用。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了原告的财产受损,被告应当返还收取的4.83元的费用。

关于原告所称被告电信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损失500元的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在工作中存在过失,但并无侵占原告财产的故意,也不存在主观的欺诈故意,对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欺诈,应予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连云港电信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一般适用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消费者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情况,而对于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则主要是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该财产损害一般不适用于赔礼道歉。本案中,原告因被告的行为导致财产受损,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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