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页 简体中文 English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本所简介铭生动态律师风采专业领域铭生研究法治新闻法律法规成功案例公示公告在线交流
 
上下班途中骑车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

浏览次数:2790 编辑:lawyer01 发布于:2023/1/31    

温作团 律师


根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应当怎么理解该条第(六)项中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呢?

首先,这责任不是主要基于你自身的原因发生的,比如:骑行过快、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车不注意等,而是基于客观原因发生的,比如:夜晚天黑,由于窨井盖缺失,修路而未有警示标志等,或者天气原因,比如:雨雪天路面湿滑。

其次,得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可见,要认定为交通事故,你的车得在道路上行驶,这里包括公共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包括小区内道路,因为小区内道路一般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根据上述法条第(四)项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属于非机动车是明确的,那自行车呢?以人力驱动的自行车当然也属于非机动车,因而也是“车辆”。

综上分析,上下班途中,骑车摔倒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当然,发生“交通事故”时,你得及时报交警,得让交警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另外,上下班途中步行摔倒的不属于工伤,因为,步行摔倒不属于交通事故(这看起来挺不公平的)。

 
信息搜索
 
 
联系我们
电话: 0574-87065826 0574-87065828
传真: 0574-87065828
邮箱: zjmslaw@zjmslaw.com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302-312(330弄26号)东轩大厦10楼及11楼部分(宁波人才市场西侧,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东侧400米)
网址: http://www.zjmslaw.com
 
友情连接
铭生专业网:
法律法规:
新闻媒体:
公检司法:
其他连接:
   
版权所有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15030562号-1
联系电话:0574-87065826、传真0574-87065828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302-312(330弄26号)东轩大厦10楼及11楼部分(宁波人才市场西侧,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西侧400米)
© COPYRIGHT 2008 - 2026 http://www.zjmslaw.com all right reser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