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明辉 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节点,(1)双方当事人合同明确约定起算时间的,按约定处理。(2)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第一,建设工程已经交付的,自交付之日计算;
第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合同约定的审查竣工文件期限届满之次日;
第三,建设工程没有交付,也没有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喻律师提示:发包人应及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实践中,部分发包人故意拖延审查达到拖延付款的目的。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施工合同未约定竣工文件的审查期限的,为平衡双方利益,可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计息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