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明辉 律师
法律实务中,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相关案例:
流光公司(承包方)承建异彩公司(发包方)厂房建设项目,发包人未指定明确的联系人。施工期间,承包方将工程量变更申请、价款变更申请等文件寄送给发包后,发包方的总经理在文件上签字。后承包方按工程量变更申请的文件进行施工,发包方以并非法人签字或者指定代理人签字为由,对该施工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发包方并未事先指定代理人,总经理虽然不是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但总经理参与了前期的磋商,且该总经理负责发包方的全面工作,承包人有理由相信总经理有相应的权限。故法院对总经理签署的文件予以认可。
喻律师提示:
无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在前期磋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工程结算等过程中,都应确定明确的代理人或联系人,并向对方出具委托手续、授权范围,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签署的文件合法有效,并排除其他人员的签证效力,降低管理风险。